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监察局教师队伍清理整顿方案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监察局教师队伍清理整顿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监察局教师队伍清理整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教师队伍稳定,推进教师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全市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改革、发展、稳定为落脚点,紧密联系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和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全面清理整顿教职工队伍,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职责、纪律和行为,不断增强教职工的敬业意识和奉献精神,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合理、高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摸清核实全市教职工队伍的基本情况,集中清理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结合核定编制落实定岗、定员及全员聘用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数量稳定、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三、清理整顿的对象及处理办法

(一)病休人员。

1.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心理疾患的人员。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要及时送专业医院治疗,在未完全治愈前,学校(单位)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与其家庭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对言论和行为失范、存在心理疾患的教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必须调离教师工作岗位。2.因病不能坚持上岗的人员。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上岗三个月以上者,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机构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上述两类人员,均须经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相应工资及享受病假待遇。未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或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因病、非因公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满45周岁及以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2007年1月1日后因工致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离岗进修人员。

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离岗进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业后应按期返校,学校给予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业后未按期返校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对正在或将要参加离岗进修人员,均须按规定程序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复核或审批:本人书面申请,与学校签订的离职进修协议,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的书面请示(农村小学必须由乡镇中心学校加注意见)。

所有离岗进修人员均需经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或继续进行离岗进修学习至正常毕业。对不按规定程序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离岗进修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擅自离岗人员。

对未经学校(单位)和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擅自到民办学校任教的、超假不返回工作单位的、离岗进修结束后不返回工作单位的、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各学校(单位)要逐一发出通知,限3月20日前返校。擅自离岗人员返校并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后,对愿意回本校工作的人员,学校给予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对不愿回本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对既不回学校工作,又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视为自动离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除名,其人事档案移交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对擅自允许教职工离岗的学校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清理活动后仍擅自离岗的人员,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四)借用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及各类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教育系统人员的,借用部门或单位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用。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在职人员。

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在职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人事关系相关手续。

(六)停薪留职人员。

所有停薪留职人员一律在规定期限内返校到岗,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今后,各县区教育系统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的审批工作。

(七)调动人员。

对已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任职或调动手续的教职工,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26号)限期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八)受处理人员。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的人员,要限期处理到位并扣缴多发的工资。

(九)违规聘用人员。

未经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公办学校(单位)擅自聘用或其他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安排到教育系统的各类人员一律清退。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摸底阶段(2009年3月)。

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各中小学校要成立清理小组,对本学校(单位)所有在职教职工分类摸底排查,逐人清点登记造册,教职工本人及学校负责人签字,并通知所有离岗人员于2009年3月20日前返校。要将返岗通知书逐一送达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排查结束后,各学校(单位)要按上述类别认真填写《在编不在岗人员简明登记表》,并在本学校(单位)将所有在岗和不在岗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结束后,将登记表及自查汇报材料,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二)复查核实阶段(2009年4月)。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核查工作组,深入所有乡镇(办事处)和学校,逐校召开教职工大会,按照工资花名册和教师管理系统逐人核对,并作好详细记录。具体核查内容:1.检查学校是否将自查情况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2.利用教师队伍管理系统对所有在岗人员进行身份证核对和指纹验证。核查近两年教职工的考勤签到簿、会议签到簿、课程安排表、教师业务档案及教案等,并深入班级核实教师上岗是否正常。3.对离岗人员逐人查明离岗时间、原因及现所在单位、从事职业等,核对离岗手续和依据;了解对离岗人员的告知情况。4.对调动人员逐人核对行政关系介绍信及工资转移手续,核实调入单位及在岗工作情况。

复查结束后,对最终确认的未在规定期限返校上岗的人员,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除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整理调查摸底及处理情况,填写调查摸底表册,由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审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

由市教育局会同其他部门组成审查验收组,根据县区核查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深入到学校进行审查验收。

(四)建立教师队伍管理长效机制。

1.规范请(销)假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请(销)假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办理请假手续。对于特殊患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人员,各学校(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对超越权限违规批准教师离岗或提供虚假材料、从中谋取私利的中小学校长,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2.规范教师离岗进修学习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鼓励教师采取多种形式进修学习,进一步完善教师离岗进修学习管理规定,严格教师离岗进修学习审批程序。3.规范教师借用、聘用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及各类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借用教育系统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履行规定程序。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教师调动,必须执行编制标准,超编学校不得调入教师,教师调动须经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单位)无权自行聘用教师或“代课人员”。4.规范民办学校聘用在职公办教师制度。对民办学校已经聘任的在职公办教师要重新登记造册,履行备案手续。凡民办学校聘用在职公办教师,必须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聘用计划,从超编学校协调解决。5、建立违规聘用教师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凡有违规聘用教师的,将对聘用学校(单位)、中心学校、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三级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这次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部门形象,关系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大局。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从讲党性、讲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各县区、各学校要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争取教师的理解和配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对这次清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上下连动,齐抓共管,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责任追究到人。各级政府要对教师队伍整顿工作履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的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处理到位,确保治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教育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好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对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中不负责任,管理不力或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督查,严肃纪律。各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对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群众公布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清理出的问题,要按照实事求是和“自查自纠从宽,组织核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逐一进行处理。对瞒报、漏报、谎报及为离岗人员支付工资等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打击报复检举、举报人员的,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