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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市小麦、小麦粉和小麦粉制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全面整治、分段监管、统一部署、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消除无证生产加工、经营小麦粉及小麦粉制品违法行为;彻底解决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增白剂)问题;杜绝使用溴酸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小麦粉的现象,全市小麦、小麦粉和小麦粉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严把原料质量关,切实提高我市小麦、小麦粉和小麦粉制品质量。
三、整治重点
(一)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环节。一是企业是否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企业使用的过氧化苯甲酰添加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三是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四是企业是否违禁使用其他添加剂;五是小麦质量、进货渠道、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小麦粉及其制品流通、餐饮环节。一是否合法经营;二是否实行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三是否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四是否按照要求记录购销台帐;五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六速冻小麦粉制品(水饺、馒头)等产品是否有违规添加剂等。
(三)小麦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一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小麦销售出库时,是否出具小麦质量检验报告;三是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小麦,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等。
(四)小麦粉产品抽样和质量检验。一是把小麦粉产品检测列入日常抽检主要内容,检测项目以过氧化苯加酰、吊白块、溴酸甲、霉菌和农药残留为重点;二是生产环节抽样检验侧重县级以下小麦粉生产企业;三是流通、餐饮环节抽样检验以检查中发现的可疑小麦粉产品为重点。
四、职责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大案要案查处、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质监部门。
负责小麦粉和馒头、面条、速冻食品、糕点等小麦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商部门。
负责对流通领域小麦粉及小麦粉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卫生部门。
负责对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餐饮业小麦粉及其制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粮食部门。
负责对小麦收购、仓储、运输、政策性用粮购销环节的专项整治。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11月12日前)。各县区和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粮食局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各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11月17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11月13日-12月26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12月27日-2009年1月2日)。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坚决查处。
第四阶段(2009年1月3日-1月9日)。各县区和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粮食局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09年1月9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
各县区和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粮食局在第二、第三阶段结束之日起3日内,分别写出阶段性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吸取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各项活动。对措施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保护包庇违法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工协作,提高整治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监管部门对本环节的专项整治情况,特别是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具有违法行为的小麦粉企业和产品信息及时通报给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成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不扎实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