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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监察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立鑫针织厂等34家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业、停止供电和供水措施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对34家违法排污企业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落实停业、停止供电和供水措施,以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契机,以整治违法排污环保专项行动为载体,以部门联动切实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对34家违法排污企业落实停业、停止供电和供水措施,杜绝污染死灰复燃,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严查违法排污企业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三、工作措施
整治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水业集团、青山湖区政府、青云谱区政府、*县政府、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严肃查处34家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整治行动落实到位。
(一)集中办公,统一调度
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在市政府成立市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指派一名具体负责同志进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及联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行动实施统一调度。
(二)部门联动,重拳出击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协调整治行动的具体开展,及时汇总行动进展情况和行动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会同各职能单位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市监察局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停业、停止供电和供水等措施执行落实不到位,存在抵触厌战情绪、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市工商局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市*局负责维护整治现场的社会公共秩序,对严重干扰整治行动的阻扰、抗拒执法的现象依法进行处理;*供电公司、*水业集团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现场断电、断水措施,协助做好违法排污企业的关停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力量待命,按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具体调度,集中行动,对34家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关停。
(三)举一反三,长效管理
对34家违法排污企业落实停业、停止供电、供水措施,实施关停之后,由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当地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要求当地乡镇政府对已关停的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监控,如出现污染死灰复燃和污染转移,则追究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步骤安排
(一)研究部署阶段(8月上旬)
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于8月15日前指派专人进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共同对整治行动的开展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积极认真部署,组织力量待命。
(二)查处整治阶段(8月中旬-9月上旬)
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行动日期和相关部署,通知各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行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34家违法排污企业落实停业、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并对其厂房实施拆除,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封存,同时行动结束后由当地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监控,杜绝污染反弹和转移。
(三)总结阶段(9月中旬)
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各县区、开发区对此次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和不足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议。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就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就相关情况向全市通报。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立即按照本方案要求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结合各自实际,进行积极认真部署。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各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名单、具体工作方案于8月15日前报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舆论宣传。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整治行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为此次整治行动进行宣传造势。对34家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及其相关情况进行曝光,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整治行动,对落实停业、停止供电、供水等关停过程向社会进行公开,营造整治行动敢打硬仗、善打硬仗的态势,对违法排污企业查处一家,威慑一方。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为抓手,认真贯彻执行,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相关人员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