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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字〔2009〕24号)文件精神,加大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2009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3772套,其中:市本级新建530套,其他方式筹集170套;*区新建650套;湘东区新建500套;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建500套;芦溪县新建200套,其他方式筹集159套;上栗县新建6*套;莲花县新建400套,其他方式筹集53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2009年,全市新增经济适用住房5.9万平方米836套,其中:市本级2万平方米,*区2.5万平方米,湘东区0.5万平方米,芦溪县0.3万平方米,上栗县0.3万平方米,莲花县0.3万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目标任务
2009年,全市完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1*47户,其中:*区补贴6860户,萍乡经济开发区补贴24户,湘东区补贴2*0户,芦溪县补贴1268户,上栗县补贴260户,莲花县补贴555户。
二、建设方式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普通商品房配建、棚户区改造配建和结合棚户区改造解决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等多种方式,具体建设方式和配建比例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三、资金筹措和拨付
(一)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中央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投资补助,补助标准每平方米300元;莲花县补助标准每平方米400元。
2.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3.县区(开发区)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三是市、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
4.国债转借地方资金。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转借,三县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0元的标准转借。
5.市、县区(开发区)自行融资。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2009年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按省政府要求3月底前一次性拨付到市、县区(开发区);国债转借地方资金根据形象进度和各地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是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开发商垫资。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统筹管理,按任务数拨付给县区(开发区)。
三、政策支持及相关责任单位
(一)确保项目用地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规定,根据当地的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当地年度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或调整的,市、县区(开发区)要及时修改或调整,在报批材料完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实行重点调度和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按萍府办纪要〔2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具体免收和减半项目见附件一)。各县(区)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萍乡供电公司等)
(三)奖励措施
省政府设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奖励资金,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开发区),按省规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四、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项目建设时间节点
1.净地项目建设时间节点
(1)前期工作。2009年3月底前,完成土地行政划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3月底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实行项目邀请招标,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公开招标。
(2)主体建设。2009年5月底前,完成基础工程;8月底前,完成三层主体;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年3月底前,水、电、气、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完工,并组织验收。
2.需要征地拆迁的项目时间节点
(1)前期工作。2009年2月28日前,启动项目补偿安置工作;4月30日前,所有项目完成补偿安置和房屋拆迁,并有40%的项目完成报建及有关审批手续、开工建设;6月30日前,所有项目完成报建及有关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2)主体建设。2009年8月底前,完成基础工程;11月底前,完成三层主体;20*年3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年6月底前,水、电、气、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完工,并组织验收。
3.20*-2011年项目准备工作
各地要抓好后两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准备工作,并在上一年四季度完成征地拆迁,办好用地手续,实现当年一季度开工建设。
4.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时间要求
3月底前完成不少于全年任务数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审批制。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在上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时,应同时提供项目用地、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配套资金承诺文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三)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尽可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住户工作生活。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多层为主,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要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四)项目报建要求
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实行项目报建手续集中联审,并联审批,一条龙服务。市、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工作,及时完成项目申请。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县区(开发区)报建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审批的部门,要实行问责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五)精心组织施工
市、县区(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编制项目进度计划,优选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房管局)
(六)物业管理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门由当地政府廉租住房资金支付。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通商品房同等级标准的70%,其中的营业性用房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租金收入可用于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剩余部分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资金专户。(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和保障标准
发放范围:2009年度市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370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保障标准:人均保障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5元/月,每人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50元,每户家庭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和督导组
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督导组,下设七个小组,分别对应市本级、萍乡经济开发区、各县(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每年与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资金,指导、协调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项目前期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国债转借地方等项资金的拨付,建立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户。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林业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征用林地的审批。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公共政务、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有关审批工作。各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切实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督导组要加强检查,每月督导不能少于一次,并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证工作进度。各督导小组每月要将各县区(开发区)进展情况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以简报形式通报有关单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房管、建设、监察、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对县区(开发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今年3月下旬,对净地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时办结情况,以及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今年8月上旬,对净地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对需要征地拆迁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时办结情况和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今年12月中旬,对净地建设项目的主体完成情况,需要征地拆迁项目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检查情况要专题报市人民政府。
(四)做好考核验收
年底,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督导组要对各县区(开发区)的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采取百分制,满分为*0分,分为三等,95分(含)以上为优秀单位,85分(含)以上为达标单位,85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听取汇报、实地考查、上户调查等方式,结合月督查与时间节点督查的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