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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粤财资〔*〕42号)精神,我市将于*年1月到*年6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了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存量资产管理与增量资产管理相结合,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目标是: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掌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和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效益状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物质技术水平和管理状况,为各级政府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奠定重要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系统,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资产存量动态数据库,使之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预算编审的主要数字基础,为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提供信息支持,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通过资产清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制度。
二、资产清查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户数和编制及实有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
(二)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本部及其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债务等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核实。
(四)建立卡片。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边清查资产,边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卡片。以此为基础,今后固定资产变动状况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完成,并与财务管理系统互相补充。
(五)完善制度。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上述资产清查工作将于*年6月底前完成。有关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的工作,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另行布置。
三、资产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统一为*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下列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及资产清查有关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1.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
2.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一)工作原则。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和驻外地办事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二)工作方法。
1.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自查,做到见账就清、见物就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镇(街)财政部门提交本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数据软盘和结果报告。
2.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把关,切实保证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3.市、镇(街)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核查工作。在各部门(单位)完成自查、复核工作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力量选择部分单位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或直接对部分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实物及原始帐务进行盘点、检查,全面审核、严格把关,并按省财政厅的要求汇总上报我市资产清查结果。
五、资产清查工作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东财〔*〕34号转发)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年1月—2月)
1.组织收看全国和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文件、报表和操作软件,编发资产清查有关资料。
2.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各镇(街)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
3.市财政局制定我市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制定本部门(单位)、镇(街)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年2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备案。
4.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各镇(街)财政部门资产清查工作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年3月—5月)
1.各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是:开展账务清理,确定调整后的资产清查基准数;开展财产清查,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资产清查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卡片,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数据软盘及清查结果报告和各镇(街)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表,应于*年4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2.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工作结果严把审核关,在清查结果汇总之前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核实。
3、*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上报省财政厅。同时,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综合管理及*年和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增量资产配置编审提供依据。
(三)总结阶段(*年6月)。
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镇(街)财政部门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镇(街)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市财政局下发有关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
3.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镇(街)财政部门将资产清查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4.通报表彰全市资产清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资产清查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局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统一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分管系统内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资产清查结果报告的收集、审核等相关工作。
各镇(街)财政部门应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镇(街)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与市财政局保持工作联系。
市直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镇(街)财政部门应于*年2月底之前将本部门、本镇(街)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从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大局的高度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抓落实,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工作机构,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短、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本镇(街)资产清查工作。
(四)加强督导,严肃纪律。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的督导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