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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突出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重点,依法管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努力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发生率持续下降,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
具体目标:
1、摸清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数量。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完整的发货和装载的查检、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台账应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销售量和流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应检查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员资质、押运人员资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及车辆运送。使用单位应到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3、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容器检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罐车(常压和承压罐车)的监督检查,运输单位必须使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生产的压力容器,所拥有的承压类罐车必须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且定期对承压类罐车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验。
4、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资质、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运输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人员和车辆相对固定。
5、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年检规范有效。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具备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及明确的车辆行驶时间、路线等事项。
6、加强恶劣气候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指导和监督运输企业切实落实恶劣天气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预案,根据气象变化提前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合理安排和及时调整运输计划,减少和避免恶劣气候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
7、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现场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设区市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认真部署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力求本辖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都要参加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严把行政审批关口。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发放有关许可证件和资格证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检查情况。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接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将危险化学品委托给没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或车辆承运、超载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相关证件;对存在违法、违章问题的异地托运人、承运人,要将违法、违章事实通报其所在地的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各设区市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定人员、工作计划。各设区市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联合制定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方案分别报省安监局、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并且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到本辖区内相关企业。
(二)宣传自查阶段(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1、各地要结合交通运输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照专项整治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0月20日)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工作。
1、各地安监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完整的发货和装载的查检、登记、核准等规章制度及管理台帐,督促企业将危险化学品委托给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强化源头监管。各地安监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调查,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的不同,分别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
2、各地*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禁行区域及临水路段的管控。依托省市际公路卡口、交通运输安全服务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的检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非法改装、无牌证、假牌证、逾期未检验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行为。一经查获,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处罚。针对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要依法处罚外,要立即与安监部门沟通,将违法车辆押运至就近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针对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的,依法从严处罚。
3、各地交通部门重点检查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员资质、押运人员资质以及GPS安装使用等情况,集中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罐体、车身是否喷涂和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反光标识等内容,并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恶劣天气出现时,利用各收费站和公路可变信息屏进行减速、限速和安全行车提示。
4、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罐车、气瓶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对本辖区内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要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情况和安全附件检验维修情况,对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质量不相符的,要重新核定载质量,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对超期未检或检验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罐体及安全附件要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及危险化学品包装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性质、用途不相适应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设区市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对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进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专项行动的意见和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安监局、省*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质监局。
(五)巩固提高阶段
各地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以此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长效监管机制。
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省安监局、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