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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立案
第一条立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应范围。
第二条立案的一般程序是:
1、填写《立案审批登记表》;
2、将《立案审批登记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行政负责人;
3、行政负责人对案件相关资料及有无回避事项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二章调查
第四条调查应有两名以上农业执法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调查的一般程序是:
1、案件承办人员外出调查前,应当到政策法规科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登记表》;
2、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的目的、要求及调查内容;
3、制作笔录,对调查询问内容及现场勘验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4、将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交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核对,并要求被调查人(现场证人)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5、搜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等有关证据;
6、需要对证据登记保存的,填写《证据保存登记表》,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7、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的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和处罚依据等,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8、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
9、违法事实不成立,或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等原因,需要销案的,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检查
第六条进行行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检查的一般程序是:
1、行政检查前,办案人员应向本机关行政执法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到政策法规科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登记表》;
2、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
3、向被检查单位人员(个人)宣读《行政检查通知书》,表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将《行政检查通知书》交有关人员签收;
4、制作《行政检查笔录》并交由被检查人阅核、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由二名以上现场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5、检查完毕,检查人员要及时进行总结,写出检查报告,并将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责令改正
第八条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处罚告知
第十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行政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上签署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当事人提交《申辩意见书》的期限。
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申辩意见书》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申辩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章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自立案之日起,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案件应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章送达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当事人或其他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字或拒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
第八章备案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20000元以上人民币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执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结案
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建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建立卷宗,卷宗应当一案一卷,内容包括:封面、目录、立案登记表、证据材料、处罚依据、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书、执行笔录、结案报告等内容。
*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质量考评制度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执法形象,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办、审、定”三分离制度,继续推行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为首要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纳入年终工作考核目标。
2、对外涉及或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规则、决定等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进行政策法律方面的审查把关;规范性文件正式对外之日起15日内,应当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3、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实行诫免谈话,连续二次考评不合格的,调离执法岗位。
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造成的错案或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对反映强烈的个案以及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认真调查处理。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日常工作中实行的登记、备案、核准等,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应公开其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依法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设置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不得增加前置审查或违规许可(审批),不得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增加管理相对人的负担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许可或审批、行政处罚,应当告之管理相对人法律救济途径,并在相关文书上载明。
4、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办案所涉及管理相对人的物品实行查封、扣押以及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5、认真办理听证、复议、申诉案件。农业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公正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6、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农业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途径,对举报、投诉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即首次接到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并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行政处罚监督
1、严格依法办案和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监督。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当场收缴罚没款。
3、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监督。实施没收的物品必须符合法定理由,履行法定手续,及时登记,妥善保管。依法处理没收物品应有记录;可再利用的没收物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严禁违法处理和私分没收物品。
4、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和行政审批时的听证,应当依法告知和受理,并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通过听证会质证的事实和证据,并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采纳。
四、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1、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市、县农业局应当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内部监督的作用。
2、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资格的审核把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所持有效证件。
3、抓好全员学法,坚持岗位学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学法情况的检查和考核,不熟悉和掌握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待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