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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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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一项公益性基础调查。其目的是全面查实、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规划编制、实现土地宏观调控、进行科学决策及严格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目标是全面查实、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土资源有效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国发[2*]38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全市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和完善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两部分。

(1)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

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任务是逐地块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矿山、水库等国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完成90%。

A确权原则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权属调查状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①继承性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完备且与实地一致的,可直接利用原资料,不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②完善性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有误或手续不完备,可先补充调查、补办手续,再进行登记或进行变更登记、完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③重新确权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不符、或实地界线已变化、或未开展过权属调查的,应按《规程》要求重新开展权属调查,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B具体任务

①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对村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进行确权划界。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总量的90%以上。

②查清国有农、林、牧、渔场、矿山、水库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对国有农、林、牧、渔场、矿山、水库等用地进行确权划界。与相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③查清公路、铁路、河流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对公路、铁路、河流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进行确权划界。与相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④查清其他土地权属性质状况

对上述以外土地可以不进行确权划界(有条件地区可开展),对用地现状及其范围进行调查后确定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

C方法要求

权属调查必须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划界。确权后的界址点设界标,并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具体确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权源确认方式

权利人能够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的,可根据权源文件上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界址点、界址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用途等信息,将土地权属界线直接标绘或到实地经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当权利人出示权源文件不能够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只能作为参考。

②指界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没有争议。可采用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确认权属界线。通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到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这里强调的是,通过双方指界不能将没有法律依据的国有土地,如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在以往调查中,已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的,必须改正。因此,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把握住不能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这一关。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③协商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有争议。采用这种方式时,可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相互尊重的精神,自行协商确权,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场主持协商确权,通过实地指界,将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使用这种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相邻权属单位认可,指界签字,防止错误认定;三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不能将国有土地通过双方协商指界划为集体土地。

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④仲裁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权属有争议情况,当权属有争议且双方不能出示权源文件、或双方出示不一致的有关文件且双方又互不相让时,上级主管部门可充分听取双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经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裁决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和归属。采用这种方式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约定时间、地点、应到场人员,在充分听取各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争议界线进行裁决。对不服从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D权属争议处理

①协商解决

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权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②分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③搁置争议

对土地权属争议,有的较容易解决、有的调处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土地调查解决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但是,为了不影响整个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当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可保留搁置争议。但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的依据,不作为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调查)。

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采用1∶1万的比例尺,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A具体任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物调查和地物补测。通过地类调查,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作为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①线状地物调查

将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线状地物(不含宽度大于等于调查底图上2mm的线状地物)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线状地物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线状地物宽度、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②建设用地图斑调查

将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含宽度大于等于调查底图上2mm的线状地物)图斑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图斑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的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③非建设用地图斑调查

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图斑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耕地的梯田或坡耕地类型图斑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④零星地物调查

零星地物指小于最小上图标准且实地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地类。

零星地物原则上可不进行调查。对于需要调查零星地物地区,一般只调查耕地中的非耕地、非耕地中的耕地。具体是否调查零星地物和调查方法,按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地物补测

将调查底图上影像不清晰影响地物边界识别或相对于影像实地已发生变化的地物,应用测绘技术将其界线补测到调查底图上,称为地物补测。常用的补测方法主要有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保证精度,对于新增加的铁路、公路、大型厂矿企业等,必须使用仪器补测。地物补测后,将其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B精度要求

调查的地物与影像对比,调绘、转绘、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新增地物补测的地物点对四周已知明显地物点距离误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区不得大于图上±1.0mm。

2.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我市城镇土地调查采用比例尺为1:500,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县城以上建制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用途状况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利用状况。其他城镇、村庄土地调查有计划逐步开展。

3.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市、县二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等数据进行管理,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在市级,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立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求;提供对各级土地数据到地块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另外,各级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县地籍信息系统

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录入编辑、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全市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全市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出市、县(市、区)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专题和有关专著。

为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继续进行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对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建立及时监测机制,运用航空(天)遥感等高技术手段,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变化监测。周期性覆盖全市,及时检查各地变更调查工作情况。并利用监测成果积极做好成果维护和应用工作。制定土地调查、统计、登记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稳定的常设调查队伍,保障经费,进一步完善我市统一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

三、工作部署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家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省政府、市政府已成立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制定相关的技术方案或细则等,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组织模式,市、县(区)、乡(镇)各级分工承担任务,各级政府要周密组织、细化调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调查任务。各县(市、区)制定的调查方案或细则经省土地调查办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在报经省土地调查办批准的土地调查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案,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调查队伍,利用下发的基础图件,负责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及城镇土地调查等。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对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各级政府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资源、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土地调查办负责对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调查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由省制定土地调查技术细则,集中统一制作和提供调查工作底图,统一调查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和调查成果,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省土地调查办统一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统一调查底图,统一调查要求,统一调查方法。各县(市、区)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作车辆,进一步充实、改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三)全面调查,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工作应在国家统一进度要求下,本着重点和急需优先进行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分步实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确保国家急需的数据按时完成。

1、进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年1月起,开始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年7月全面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省土地调查办的安排,要求2008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调查工作,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市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20*年1-6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市级调查组织机构的组建和市级调查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委托省测绘局收集航空(天)遥感资料,采购卫星数据,编制底图工作计划和作业方法、流程,编制调查经费预算。

(2)20*年7月,完成县(市、区)、乡(镇)三级调查组织机构的组建,开展舆论宣传,按照省技术细则,完成调查单位资质审查,技术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上报、批复。启动第一批县(市、区)农村土地调查工作:丰城市的农村土地调查,同时未开展农村土地调查的9个县(市、区)开展城镇土地调查。

(3)2008年1月,开展城镇土地调查的9个县(市、区),开始开展农村土地调查。丰城市转入城镇土地调查。

(4)2008年12月,完成全市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查清全市每一块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查清全市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在农村土地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5)2009年1-10月,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以上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其它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土地调查工作有计划逐步开展。

(6)2009年10月,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汇总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状况。

(7)在调查的基础上,2009年底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8)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更,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更新机制。

2、实施计划

市土地调查办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和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全市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核查和成果预检、验收工作,组织建设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等,同时由省土地调查办提供最新遥感影像数据(1: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为农村土地调查提供基础图件。负责全市县级行政界线数字化,计算各县(市、区)辖区控制面积,编制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测算田埂系数。另外,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核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地类将开展外业实地核查,以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负责对各县(市)土地调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

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本地区的调查方案,报省土地调查办批准。各县(市、区)在土地调查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案,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调查队伍,利用下发的基础图件,负责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以及城镇土地调查等。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土地调查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调查奖惩制度,对工作组织得力,调查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执行《*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承担单位资质审查认定办法》,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严格土地调查的检查验收。加强成果质量核查力度,推行项目监理制。

四、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围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农村土地调查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省技术细则,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权属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全市每一块土地的类型、权属及利用、面积和分布信息,建立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城镇土地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有关规程,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采用数字化测绘技术,全面调查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等地籍要素,建立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地籍信息系统。

(二)技术方法

1.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1:10000万比例尺进行,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

2.基于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以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引导下,实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并详细记录,绘制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界线、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以外业调绘图件为基础,对每一地块的形状、范围、位置进行数字化,准确获取每一块土地的界线、范围、面积等土地利用信息。

城镇土地调查以1:500比例尺为主,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大比例尺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基于数字测绘技术,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

3.基于统一标准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方法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地利用图形数据进行采集编辑,录入相关联的属性数据,借助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图形平台,以大型的关系型数据库为后台管理数据库,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对土地利用的图形空间数据、属性数据、栅格影像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借助网络技术,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方式,对调查数据进行有效存储与管理。采用多时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对土地利用数据的历史回溯。采用数据库优化技术,优化数据结构,提高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运行效率。

4.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技术方法

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全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按照“省-市-县”三级结构分级实施,实现各级互联、内外交换的信息服务与数据交换,为日常管理、信息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土地信息传输、交换、共享及社会化服务一体化,采用网络多用户管理技术,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多用户操作。

五、有关技术环节(指农村土地调查)

(一)调查比例尺

按照省土地调查办的要求,我市农村土地调查全部采用1:10000比例尺。

(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的确定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县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确定并提供我市各县(市、区)调查使用。

各县(市、区)在具体使用这些资料前,应根据掌握的资料对其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或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应及时将问题的具体情况报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再由市调查办公室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处理。

(三)乡镇(街办)与开发园区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的确定

乡镇(街办)和各开发园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县(市、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调查确定后报市调查办公室核准。各乡镇(街办)和开发园区的控制面积之和,必须等于省土地调查办公室下发的县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协助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完成此项工作,并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对控制面积验收、批准。

(四)耕地坡度分级的确定

耕地坡度分级的确定工作,在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选择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DEM比例尺,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省土地调查办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五)田坎系数测算及面积扣除

田坎系数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测算。各县(市、区)应严格依据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确定的田坎系数测算结果和按照国家、省土地调查办关于田坎面积扣除的规定及办法,计算每一耕地图斑的田坎面积。

(六)“批而未建”土地的处理

已具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而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土地称为“批而未建”土地。

由于“批而未建”土地,虽然还没有开始实质性建设,但建设用地属性已很难改变,在管理上已作为建设用地管理。因此,调查时,按照批地文件批准用地的位置、范围和批准用途确认为建设用地地类。

六、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形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域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各级行政区域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域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域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市县城镇土地调查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市(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七、保障措施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时间紧、任务重、组织协调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资源、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次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调查办要组织开展对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调查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

1.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肖一华副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春车务段、市水利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土地调查工作。

2.技术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调查质量。

本次调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组织协调难度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市、区)土地调查人员及专业队伍进行土地调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系统培训,统一调查底图,统一要求,统一方法。进一步充实、改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3.政策保障

(1)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对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2)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地随时将更新数据报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变更,保证市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4.制度保障

(1)建立资格审查认定制度

为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择优选择调查队伍。根据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制定的《*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单位资质审查认定办法》,只有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方可在我市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和监理工作。

(2)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保证和提高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3)建立检查验收和项目监理制度

本次调查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和监理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一阶段。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省、市、县分级负责,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检、县级调查办初检、设区市预检、省级组织预检、验收。

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核查力度,推行项目监理制,由省土地调查办确定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对各地土地调查项目进行全程监理,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4)建立奖惩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工作组织得力,调查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费用上给予保证”的明确要求,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工作进展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核定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八、经费预算

第二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财政事权分离的原则,以国家和地方调查承担的工作量为依据,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依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编制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预算及说明》和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20*年编制的《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以及国家测绘局、财政部1*9年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部分采用当前土地调查市场价格。

(一)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费用

按照《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结合目前实际价格,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经费,计算农村土地调查概算经费600元/平方公里。其中包括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整理、县级数据库建设,检查验收等费用。主要用于开展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实地核实、细化调查,查清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分布等,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

(二)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费

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全面调查城市、建制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区域内部每一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界址、土地利用状况、面积等,掌握城镇村庄各类土地数据,并建立城镇地籍数据库。按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结合*目前市场价格,计算1:500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费6万元/平方公里。

(三)基本农田调查费

按照《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结合目前实际价格,基本农田调查概算经费为600元/平方公里。

(四)开发园区调查费

开发园区调查主要是对全市开发园区的位置、界线、面积、用途进行调查。查清其内部各类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分布等数据,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包括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按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参照1:2000地籍调查标准,开发园区调查经费1.3万元/平方公里。

(五)系统建设费

系统建设费包括网络建设、硬件系统、软件购置、工程软件及系统设计等。数据库管理和更新系统建设费用平均每县40万元。

以上四项经费预算作为市、县(市、区)招投标参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