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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城区违法建筑清查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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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城区违法建筑清查处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改善中心城区人居环境,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对中心城区近期各类违法建设进行清查处理。现将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国家卫生城”创建目标,策应“三大战役”战略部署,配合“13579”绿色工程实施,按照“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要求、管理高水平”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房屋建设秩序,遏制违法建设,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二、查处范围

(一)地域范围

重点清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72平方公里范围(不含*新城规划区)。对*新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由*区政府参照本方案予以清查处理

(二)时间限定

此次清查处理工作,自2*年9月1日始,至20*年1月31日止,为期5个月。

(三)查处对象

对2*年2月14日以前所出现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进行清查处理。

三、基本步骤

此次清查处理工作,共分为六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阶段(2*年9月1日—9月10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宣传资料,进行层层发动;各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此次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宣传报道;各街道办(乡、场)和居(村)委会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市民达成依规守法建设的共识,为清查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年9月11日—9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乡、场)及所属居(村)委会,按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进行清查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三)规划核审阶段(2*年10月1日—10月31日)

依据城市近期规划和建设要求,对核实汇总的各类违法建筑进行逐一核审,并区分影响城市规划须拆除、不影响城市规划可暂时保留两大类别,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四)分类处理阶段(2*年11月1日—12月31日)

坚持严管重罚、标本兼治的原则,确定以下处理标准:

1、对影响城市规划及2*年2月14日以后出现的各类违法建筑,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2、对既成事实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可准予保留的,采取“一单清”规费缴交方式,按现行最高标准进行处理。对违法建筑,按110.5元/m2标准补交报建规费,并处50元/m2罚款,并按40元/m2缴纳异地绿化费。对违法用地,按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地段分类综合评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并处30元/m2罚款;本村组农民可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缴交土地出让金,仅缴交罚款的,按规定办理土地占用手续。

3、对尚未竣工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擅自恢复施工的,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理外,并按15元/m2的标准对违法建筑承建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五)审查复核阶段(20*年1月1日—1月20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接受处理的各类违法建筑及用地进行核审,并对处理到位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核发办证通知。当事人应在接到办证通知后60日内,持办证通知和相关资料、票据等,到市国土、房管等部门补办相关证件。

(六)总结验收阶段(20*年1月21日—1月31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抽调人员,对此次清查处理工作的汇总台账和处理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街道办(乡、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四、组织保障

为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清查处理工作成效,成立市近期违法建筑清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城管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局、行政投诉中心、公安局、房管局和中心城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四个工作组:

(一)调查摸底组。由中心城区管委会牵头,各街道办和驻街道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参与,负责对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进行调查摸底,核实造册。

(二)审核认定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协助,负责对调查核实的各类违法建筑和用地逐一进行核审和认定,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三)分类处理组。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划核审后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进行分类处理;中心城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协助执行。

(四)证件办理组。由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组成,负责按照分类处置意见,对处理到位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补办相关手续。

*区政府和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乡、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落实辖区内近期违法建筑的清查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规定

(一)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在此次清查处理工作中,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认真为符合办证条件的房屋及土地进行登记、办证。

(二)未进行处理登记办证的各类违法建筑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转让、出租和作为经营性房屋使用。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为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接入服务。

(四)外迁农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所建违法建筑及违法用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处理。

(五)属于清查处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接受处理或逾期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按照统一组织、分片实施的原则,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结合“城中村”内危房改造和“创卫”工作,实行多管齐下,齐头并进。各街道办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清查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政策统一;要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严肃纪律,强力推进。在此次清查处置工作中,各街道办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工作纪律,不得借机乱收费,或者通融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搭车”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或举报,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对阻碍拆违、聚众闹事、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打击。

(三)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各街道办和有关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违章户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登门入户,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清查处理工作,自觉接受处理。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清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各街道办和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在巩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新出现的违法建筑,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坚决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