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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36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各县(市、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详见附件)。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详见附件)。
2一般污染源
一般工业污染源范围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与养殖户。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农机、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项目、浓度,在线监测安装位置及套数,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等。
(二)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1)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份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2)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主要调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3)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4)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烧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份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鱼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份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三)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以城市市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以县(市)、贾汪区为单位的农机排气污染情况等。
4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运行情况、污染物的处理量等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泥的产生和处置利用情况等。
2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基本情况,包括处理处置工艺、运行情况、处理量等,以及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渗滤液、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一)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脱硫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3-*3)
(1)成立机构(*5-*8)
市、各县(市、区)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5-*3)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6-*3)
*年11月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制定各类普查对象的普查实施细则。
*年3月-*年3月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1-*3)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5)培训及考察(*9-*3)市、各县(市、区)通过分级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组织普查骨干考察国家普查试点单位,掌握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和难点。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8-*3)
各县(市)、区、各普查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9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6-*3)
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12)
(1)填报阶段(*2-*5)
*年2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完成入户调查。
*年2月至5月,县(市)、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上旬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报送市普查工作办公室,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
(2)汇总阶段(*5-*6)
*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报告编制阶段(*7-*12)
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最终由市普查办公室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1)市、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计局、农业局、农业机械局、林牧渔业局、*局、工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宣传组、后勤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国家、省的总体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的落实、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5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污染源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经贸、商贸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市政、城管等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业、林牧渔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的普查。市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农机部门负责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监测及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面的研究及验证,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院污染物的普查。*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市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在徐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牵头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动员,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开展本区范围内的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农业源的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校核。
(四)培训
市级负责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通过分级培训,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八、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及实施方案;培训县(市)、区普查骨干、数据录入人员;开展宣传;全市重点污染源普查;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监测;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
县(市)、区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员的培训;普查组织动员和宣传;入户调查及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总结;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
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