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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职能权限,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划分市、区城市管理权限,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重心下移,上级监督”的城市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责权一致、重心下移、稳步推进、分步实施以及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物随事转的原则。
二、主要职能权限的划分
(一)市级职能
1.负责宏观调控工作,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实施细则;
2.制订相关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行业规范等制度和标准,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3.组织对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
4.对区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5.“三定方案”规定的本方案未划出的职能;
6.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能。
(二)区(不含贾汪区,下同)级职能
1.规划管理
行使辖区内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建设,由区建设局按照市规划局委托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
2.建设管理
(1)行使辖区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权和处罚权;
(2)行使辖区内住宅装饰装修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管理权和处罚权。
3.房产管理
(1)行使辖区内物业企业的管理权和处罚权,组织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评小区综合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
(2)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养护、维修和经营;
(3)负责辖区内产权属国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的经营管理;
(4)办理辖区内私有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1)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绿化任务,拟定辖区内园林绿化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辖区内道路绿化带、行道树、广场、街头游园、花坛、绿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街景美化工作;
(3)行使辖区内损毁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4)组织辖区内绿化和植被保护的综合治理工作。
5.环境保护管理
(1)行使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管理
行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城市管理
(1)行使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权和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行使辖区内户外广告(包括夜景灯饰和户外利用条幅、旗帜、招贴画、公共广告张贴栏、宣传橱窗、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下同)、临街建筑物装修以及临时宣传活动的设置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
(3)行使辖区内区管道路的维修、恢复,行使区管道路的挖掘、临时占道(包括摊点、书报亭、电话亭等)的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
(4)根据城市规划和行业设置标准,行使辖区内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权、处罚权和区管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行政审批权;
(5)负责辖区内道路(含道路绿化分隔带)的清扫保洁、垃圾中转清运、分类处理,公厕的建设、维护和清掏保洁(含化粪池);
(6)行使辖区内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和夜间施工的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
(7)行使辖区内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和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强制措施权;
(8)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能。
各区管辖的区域不包括淮海广场(东至津浦西路、南至汽车总站西门南侧、西至复兴路西侧、北至朝阳市场南墙,下同)、彭城广场、人民广场、淮海路(东起复兴路、西至二环西路)、中山路(北起黄河北路、南至苏堤路)以及与其联结的道路向外延伸20米的区域。该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广告的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以及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权、处罚权。
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处”)城管执法局(大队)受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委托,在辖区内行使与区城管执法局相同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街道绿化管理、“门前三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清除占道经营和各种违法小广告;指导社区参与城市管理,创建文明社区,完成区政府交给的各项城市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重点抓好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楼院等活动,监督物业管理,搞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社区服务网络;美化社区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解决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排水、道路、路灯、环卫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止沿街和房前屋后乱搭、乱建、乱堆放问题;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提高居民整体素质,营造良好的社区管理氛围。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管理具体职责分工由区政府进一步明确。
三、职能调整
(一)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与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城市管理方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和风景区管理处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二)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风景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设置亭、棚,以及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开门、窗等,其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城管执法局行使。
(三)市规划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对户外广告的审批职能分别划入市、区城管执法局。
(四)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和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权和处罚权划入区建设管理部门。(五)房产管理方面产权属国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和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处分权除外)、改变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监督等职能由市房管局划入区房产管理部门。
(六)对物业企业、私有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等管理职能由市房管局划入区房产管理部门,处罚权划入区城管执法局。
(七)道路绿化带、行道树、广场、街头游园、花坛、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病虫害防治和街景美化工作,由市园林局分别划入市城管执法局、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八)对损毁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园林局分别划入市、区城管执法局。
(九)违反*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强制措施权由市城管执法局划入*交通管理部门。
四、机构、人员和编制
(一)机构的调整
1.市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局整建制划归云龙区城管执法局。
2.市规划局的各区规划处分别划归其所在的区。
3.撤销市规划局的户外广告管理处(人员分流到各区城管执法局)。
4.*城市管理*风景区监察大队整建制划归*城市管理*风景区行政执法大队。
5.市园林局园林监察大队整建制划归市城管执法局。
6.市园林局淮海广场地区管理处和监察大队以及彭城、人民广场管理处划归市城管执法局。
7.市园林局绿化管理处所属的黄河、北区、南区绿化机构分别划归云龙、鼓楼、泉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8.市*局、各区*分局在本局内设立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市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为正科级建制,区分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为副科级建制,区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主任兼任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各办公室人员为5人,由市*局、区*分局内部调剂。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依法专职负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治安案件。
9.市城管执法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全额事业单位),支队长由局长兼任;各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全额事业单位),大队长由局长兼任。
10.各区、开发区、风景区管理处城管执法局(大队)的局长(大队长)任免,在征求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后,由区、开发区、风景区管理处按程序任免。
(二)人员和编制的调整
1.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编制,根据职能划转和实际需要,由市编办核定。
2.各区、开发区负责各自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立及编制核定,报市编委审批。
3.被撤销单位的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随职能调整到市、区相关管理部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非编人员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经协商,可解除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条款给予经济补偿。
五、经费保障和财物管理
(一)市、区城管执法局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二)市下放到各区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局核定基数,按原渠道属市财政负担的,*年和*年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年和*年市财政补助二分之一,从*年起,全部由区(开发区)财政负担。
(三)被撤销和调整的单位,其原有资产和债权、债务一并移交,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移交。
(四)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局罚没票据分别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领取,罚没收入分别上缴区、开发区财政;*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罚没票据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罚没收入上缴市财政。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重心下移、上级监督”的城市管理新体制是现代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城市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亲自过问,帮助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将工作落到实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制度、学习培训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三)成立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法制办、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城管执法局、市政公用事业局、规划局、园林局、环保局、工商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区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风景区管理处处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市城管执法监督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人员暂由市法制办内部调剂),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应当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和监督机构。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功能,认真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矛盾。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联系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参加,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为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形成合力,建立执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查处的,应及时移送对该事项有查处权的机关处理,有查处权的机关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抄告移送机关备案;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与市、区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有关的,在部门审批后,应及时抄告市、区城管执法局。
(五)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市政局、园林局、建设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作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具体管理规范和标准,5月底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查后下发执行。市级有关部门发现区级相关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有关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改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监察机关应当视其情节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
(六)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认真参加法制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放行政执法证,持证执法。区、开发区、风景管理处城管执法局(大队)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管理和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七、此前公布的有关城市管理体制与职能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自*年6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