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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南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规划中第15横,也是我省高速公路规划“三纵四横”主骨架的组成部分,项目在我县境内起于梅窖镇,途经梅窖、古龙岗、兴莲、*、方太、崇贤、高兴等七个乡镇,全长67.565km,该路在我县共有三个互通,其中兴国连接线长15.193km,途经*、*、*三个乡镇,为做好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段)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该项目按上级的规定和要求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4月9日泉南高速石吉段征地拆迁动员大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围绕泉南高速公路*年全面开工和*年建成通车的目标,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我县境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坚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征地拆迁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已成立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黄青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高速办)于县交通局,张继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赖如钦、庄刚同志兼任副主任,并从相关部门抽调5人集中办公,发改委、财政、国土、林业、*、水利、水保、环保、矿管、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支持工作,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做好兴国段的征地拆迁和综合协调工作。
沿线各乡镇应相应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抽调国土、林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确保乡(镇)征迁办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做到专职专用。
(二)工作职责
1、县高速办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本项目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制订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起草和保管有关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
(3)指导、协助沿线乡镇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督促沿线乡(镇)按要求落实工作进度,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4)负责将本县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发至各乡(镇),并监督、检查各乡(镇)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告本县的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和进度。
(6)负责处理好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遗留问题和信访接待工作。
(7)负责做好高速公路建设的其他协调工作。
2、乡(镇)征地拆迁机构工作职责
(1)在县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教育工作。
(2)负责组织和开展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用土地如期交付使用。
(3)负责向县高速办报告本乡(镇)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及对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
(4)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拆迁安置工作。
(5)负责本乡(镇)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按上级要求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户直接发放到位,杜绝出现因其他原因搭车扣付征地拆迁款现象。
(6)负责处理好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遗留问题和信访接待工作。
(7)负责落实并办理本辖区内土地征用和临时用地的相关手续。
(8)负责做好建设期内涉及项目建设有关矛盾纠纷的协调工作。
3、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县国土局: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用地和拆迁户安置用地的报批手续和土地征用手续,及时处理土地征用中发生的纠纷,负责复耕地地点的落实、开垦、验收、结算,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
(2)县林业局:负责配合做好沿线林地征用工作,妥善处理好沿线经济林木和古树古木的征迁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因施工造成水利设施损毁的修复工作,协助乡(镇)合理设置水利设施。
(4)县水保局:负责指导项目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5)县*局:负责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项目的施工环境,制止和打击扰乱项目建设的不法行为。
(6)县审计局:负责全过程征迁工作资金的审计工作。
(7)县监察局:负责全过程监督征地拆迁工作,严厉查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8)新村办:负责会同国土、建设等单位按照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做好安置点的选点和布点工作,并列入新农村建设计划。
(9)公路养护公司:负责办好连接线叉道口的相关手续。
(10)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负责积极配合省项目办按时完成杆线迁移工作。
三、征地拆迁范围及对象
1、征(租)地范围。征用土地面积以施工用地设计红线图和变更设计图面积为准。土地包括水田、旱地、水塘、果园、林地、未利用地(三荒地)、道路、河流、宅基地等,施工用地设计图及变更设计图红线内用地属永久性征地。弃土场、预制场、堆料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属临时租用地,临时用地应尽量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
2、拆迁范围及对象。用地红线内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主要有房屋、简易房(猪牛栏、厕所)、围墙、水井、沼气池、水塔、晒场、坟墓、电力及通讯设施等。
四、工作方法、时间安排
1、征地工作。根据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段设计红线图,由用地单位、县高速办和各沿线乡(镇)政府确定征地的范围、地类和数量,实行乡(镇)包干制,即包工作、包经费、包协调解决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并会同权属村、组和农户分户丈量,经征地农户签字后,汇总复核、张榜公示,征地补偿费由各乡(镇)直接补偿到户。
2、拆迁工作。由用地单位和县、乡、村三级征迁机构以及拆迁户共同进行实地丈量,认定房屋结构、数量,汇总复核,张榜公示,由各乡(镇)征迁机构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并由乡(镇)负责将拆迁补偿费直接补偿到户。
3、安置工作。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要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安置的原则,对分散安置的农户,应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各相关乡(镇)政府应在拆迁张榜后一月内,落实新宅基地进行安置,并按原有建筑占地面积1∶1的比例安排。其中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落实宅基地安置,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山坡地。房屋安置及杆线迁移必须符合《公路法》及《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边沟外缘30米以外为建筑控制区。各相关乡村两级应协助拆迁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城镇建设配套费、水土保持费、水资源费、土地管理费、规划费等费用。
4、时间安排
*年3月,集中开展房屋拆迁的丈量登记工作。
*年4月,集中开展征用土地的丈量登记工作,做好征地拆迁的张榜公示工作,签订好征地拆迁协议,开始房屋拆迁,抓好拆迁安置地的落实工作。
*年5月,全面完成土地征用工作,完成50%房屋拆迁工作,基本交付施工用地。
*年6月底,全面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交付施工用地。
五、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按前一年的地类分别执行,具体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2、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和其他附着物拆迁、拆迁过渡费、搬迁费等)按结构类别确定,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3、临时用地的租用,由施工单位会同县高速办与所在乡村签订协议,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由县高速办结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二)支付方式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县高速办按用地单位、县高速办、乡(镇)征迁机构共同核定的补偿数额专帐拨付给乡(镇)征地拆迁专用帐户或权属单位,各乡(镇)征迁机构负责直接发放至征地拆迁农户或权属单位。
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发放分两次进行,即在丈量登记、张榜公示、核实无误,并签订完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发放50%;征地户交付土地给施工单位施工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拆迁户按要求拆迁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再付拆迁补偿费的50%。
(三)资金管理
1、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各乡(镇)应设立相应的专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坚持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有关负责人签字、表格审批的办法。
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县高速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后,按已核实的征地拆迁面积、标准、金额,根据进度下拨到各乡(镇)征地拆迁专帐,各乡(镇)根据公示并核实无误的面积、标准、金额直接拨至各农户,资金拨付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台帐清楚、资料完整,不得借其他原因克扣、拖欠农户的征地拆迁补偿费。
4、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有关乡(镇)必须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奖罚措施
1、乡(镇)、村工作经费与进度挂钩,乡(镇)、村工作经费(含购车费)按标准的50%作为乡、村工作经费基数,另50%根据工作量按进度拨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全额拨付至乡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减。严禁私分、挪用工作经费。
2、各乡(镇)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且无纠纷矛盾上交的,给予征地拆迁总金额的1.5%调剂金,用于各乡镇包干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拆迁户的奖励,资金实行乡用县管。
3、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七、相关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沿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设,为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段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要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不得强行承揽工程,确保不发生阻工和上访事件。要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协助拆迁户搞好过渡和安置工作。
3、严格掌握政策和工作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征迁物,并按规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
4、有关部门要对因高速公路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及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县高速办与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5、高速公路用地报批,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县高速办配合,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审核权限负责呈报办理相关手续。
6、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有关优惠政策(见附件五),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7、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土地权属未明确之前,由县高速办和用地单位记录清楚被征土地(被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并请权属争议方共同签字认定,待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