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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09年度*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任务目标
1、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根据省政府、*州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3、2009年*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在*镇筲箕村许屋组,占地面积11亩(含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为8000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与具体措施
1、经济适用住房以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由开发企业按政府的最高限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县房管局对房屋摇号分配后,剩余住房按最高限价由政府回购。按照规定,参与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每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按照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2009年*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供应。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力求达到“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节约用地质量好,安全方便环境美”的总体建设目标。
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其套型建筑面积以60-85平方米左右。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按有关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标。
6、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最高价格是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主体建筑建造成本价为基准价,销售价格由县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09年度最高限价为1100元/平方米,开发企业不得超过县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
三、项目招标方式与要求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该项目开发企业。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情况和投标书。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违约责任。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房管局提出书面咨询,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房管局。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扶持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由县发改委对项目进行立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投资建设。
按照国发[*]24号、*建房[*]42号文件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工地围墙广告费等。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部门职责
1、县供水、供电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范围内、外的管网(线)路工程及增容。小区内供电低压部分电网线路和供电安装、供水方式实行一户一表制。小区外总管线设施建设安装投资费用由供水、供电部门负担。
2、县广电、电信、等部门负责铺设相应管线安装到户、闭路电视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优惠。
3、*镇、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购人的社区评议组织和调查审核工作。
4、县发改委、国土、建设、物价、消防、人防、城管、环保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从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的审核审批发证等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列入县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凡有互相推诿,该办不办,无故拖延审批手续,耽误工期,失职渎职的,要记录在案,严肃追究。
5、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和督查工作。
6、各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办事处,要除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搞好服务,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
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并对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全面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按期交付使用。
8、在县房管局(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的拟定;负责供应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购、收购程序的审核把关工作和申购对象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拟定和规划设计户型方案的报批,工程质量的监管;负责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等日常工作。
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基本对象及申购审批程序
1、*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以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
(2)*县*镇城镇户口(一年以上)。
(3)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危房户、军烈属、劳动模范。
符合供应条件的县直管公房承租户,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必须同时腾退回原产权单位。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纪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
4、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同地段普通同品房购买价格(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按照县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1、县房管局负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按出售时县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收购。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1)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
(2)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3)购房人已按照县政府所定的标准缴纳完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4)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注明的所有权属人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5)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操作执行。
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4、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和方案,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建,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销售最高限价,不得向未经政府审批的购房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5、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5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机构
*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和协调。
九、经济适用住房与新市民公寓项目实行捆绑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