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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动物疫情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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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动物疫情应急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动物疫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省动物防疫条例》、《*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兴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国家农业部统一制订)

疫情分级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疫情、快速反应、严格处理疫情,减少损失。

2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兴国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农业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局、工商局、卫生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科技局、林业局、物价局、商业局、外经贸局、公路、铁路部门、驻县武警部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

兴国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畜牧兽医中心。

2.2部门职责

2.2.1农业局

2.2.1.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员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2.1.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2.2.1.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2.2.1.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及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2.2.1.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2.2.1.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2.2.1.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2.2.1.8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额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2.1.9评估疫情处置及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2.2.1.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2.2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2.2.3发改委:负责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2.2.4财政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2.5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兽医人员、禽类饲养场人员、屠宰加工人员、畜禽及其产品贩运人员)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信息沟通。确保人畜共患病发生后不发生大面积扩散,或一旦发生能确保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隔离诊治。

2.2.6林业局:掌握辖区内候鸟迁徙的路径、时间、地点等,及时信息,同时要做好对林区内野生鸟类的监测,加强对野生鸟的捕、运、食、售监管。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迅速与农业部门沟通,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情的诊断、快速处置等项工作。

2.2.7*局:负责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畜禽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2.8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及时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配合农业部门严把检疫关,严禁无检疫证明的活畜活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2.2.9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2.10民政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2.2.11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杀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严禁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通过铁路、交通部门运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病人监测工作。

2.2.12科技局:负责做好动物疫情防治科研攻关和科普宣传工作。

2.2.13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2.2.14物价局: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打击借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2.2.15商业局: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商业流通环节畜禽及相关产品的监控。

2.2.16外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对外贸易活动中畜禽及相关产品的监控。

2.2.17驻县武警部队: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2.3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成立动物疫情诊断和处置以及咨询专家组,开展疫情诊断咨询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指导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

县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要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3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疫情监测和预警

3.1.1疫情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工作。

3.1.2疫情预警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省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

3.2疫情报告的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怀疑为一、二类动物疫病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疫情)以上的,2小时内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

确认为一般动物疫情(IV级疫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县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处置。

4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疫情)及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4.1.1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怀疑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疫情)或较大动物疫情以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同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2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根据疫区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申请,紧急调拨防疫物资等,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扑疫工作,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工作。

4.2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3疫情信息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和报道疫情。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应急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指挥部及市农业局。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共同制定。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时,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政府扶持、优惠税收等有效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进行政策、资金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动物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县、乡(镇)两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县级预备队30人以上,乡镇预备队20人以上。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防疫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疫区。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作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以及消毒药;(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县、乡(镇)财政要切实安排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储备金,将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乡(镇)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与执行。

科技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检疫检验及快速诊断技术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6.4培训和演习

加强对各级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即: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状态下,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演练,检验、加强全县应急准备、响应及处置的能力。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演练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动物疫病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县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制定

本预案由县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要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审和进行修订。各乡(镇)制定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县畜牧兽医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