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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肉类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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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肉类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县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解决当前猪肉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同时,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坚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相结合,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使每一项措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收到长远效果,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准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区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三、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工作职责。县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部门和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负责定点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县*局积极配合有关执法活动,对涉及暴力抗法、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县畜牧局负责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猪肉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完善猪肉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质监局负责猪肉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各乡镇要按照统一部署,与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确保本乡镇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达到目标要求,确保本辖区内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市场、超市、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销售和食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企业责任。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畜牧检疫机构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措施,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屠宰企业。

四、实施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0日至9月28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

9月下旬,召开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逐级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县政府与各主管部门、各乡镇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也要分别与县畜牧、经贸、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9日至10月20日)。各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各部门、各乡镇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各部门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2月25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全县猪肉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县经贸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县*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中层干部参加联席会议,集中办公。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胡向东同志任组长,县经贸局、*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经费,按照责任目标各负其责,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责任目标负总责。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完不成责任目标的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根据整治工作目标,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学校和工地食堂。

(三)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各部门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要采用集中办公、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五)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