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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松脂采集和加工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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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松脂采集和加工整治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府办发[*]4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全县松树资源,促进我县林产化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结合本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代号“绿剑行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松脂采集和加工整治工作。

一、提高认识,把搞好松脂采集和加工整治工作作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的重要任务来抓

全县现有松林面积14.24万公顷,其中马尾松13.75万公顷,湿地松0.49万公顷。近些年随着我县造林绿化的成效日益显现,一些松林进入采脂期,林产化工业得到了相应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松脂采集工作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主要是违反采脂技术规程和掠夺性采脂现象普遍,导致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地方在国道、省道、县道、铁路两旁的松林中采脂,对我县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小型滴水法松香生产企业无序生产、浪费资源。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我县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整合有限的松林资源,促进林产化工业健康持续发展,将松树资源保护和松脂采集加工整治工作纳入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

为把松脂采集加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县里成立由县委常委、农工部长欧阳巧文同志任组长,林业局局长谢晓明同志任副组长,林业局副局长洪平、周维兴同志、森林分局局长郭学东同志为成员的松脂采集加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林业局,由谢晓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林政、稽查、森工、森林分局负责实施。

三、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的国有、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松林,从事松脂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松脂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不论经济形式如何,均应列入整治范围。

四、整治内容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见附件一)的采脂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2、风景林、母树林、种子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属于公益性的松林不准采脂;

3、严重水土流失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松林以及生长不良、针叶枯黄、病虫害严重的林木不准采脂;

4、距县城5公里范围内,国道、铁路两旁各50米,省道两旁各30米,县道两旁各20米以内的松林不准采脂;

5、胸径小于16厘米(马尾松胸径小于20厘米)的松树不准采脂;

6、禁止幼林全林采脂。对密度过大的林分,以株数计,采集强度不得超过50%;

7、没有经过培训取得采脂资格证的采脂工,不得从事采脂作业;

8、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增脂剂生产松脂。

9、松香生产属于资源约束和易燃危险性生产项目,现有生产企业必须于7月20日前重新报主管部门县林业局登记备案(见附件五)、进行年度报表和规范管理,新上项目必须报省核准,原则上县内只能设一厂;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企业要限期改造升级,采用滴水法生产工艺的松香生产企业年底前一律关闭。

五、整治措施

1、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和技术规程的采脂行为。整治期间按照要求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和技术规程的采脂行为的,可酌情处理。继续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和技术规程进行采脂的,要立即制止,并强制清除采脂现场。导致林木损坏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见附件二)进行处罚。

2、松脂加工企业必须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和国家发改委配套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见附件三)进行清理整顿,按照要求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企业必须从严限制,今后不再新建此规模以下的企业,现有此类企业要在*年年底以前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采用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的生产企业必须在*年年底前关闭、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3、蓄意干扰和阻碍整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建立长效机制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松脂采集和加工企业的管理,确保松脂采集工作不违反规程,不越界采脂及森林防火安全。

1、在进行松脂采集前,采集方必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当地林业工作站提交采脂申请,林业工作站要到实地调查,对符合采脂条件的,严格按技术标准搞好作业设计、采脂工人的技术培训等,县林业局要与采集方签订《松脂采集管理书》,明确采脂界线、采脂技术要求和相关责任。

2、松脂采集山场的当地林业工作站要指派业务人员经常到各个采集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严格要求采集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的规定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松脂采集作业,对发现采集方在采集中不按《松脂采集规程》作业的,要立即进行制止,并要求采集方立即进行整改。

3、要摸清辖区范围内松林开采面积、开采山场、采脂工人、松脂收购、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实行台帐管理。建立和完善采脂工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和松脂采集、收购、储运、加工等管理制度。

4、对采集人员要加强森林防火教育和管理,禁止其在林区内吸烟和用火。

5、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负责辖区的采前作业设计、采工技术培训、采中、采后的检查验收和林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采脂行为,要依照政策和法律严肃处理。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四、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摘要、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摘要

五、*市林化企业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