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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火灾隐患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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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火灾隐患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为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全面预防和控制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以郭贤富副县长为组长,*局刘宝玉副政委为副组长,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商业、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广电和发改委等部门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消防大队。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

(1)中专院校、中学、小学、托儿所、幼儿园;

(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卫生院;

(3)涉外宾馆、涉外旅馆;

(4)商场、超市、室内市场、酒店、餐厅;

(5)影剧院、礼堂、咖啡厅、酒吧、音乐茶座、网吧、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录像厅、游戏厅、旱冰场;

(6)养老院、敬老院、疗养院;

(7)桑拿浴室、按摩场所、宾馆、旅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客运车站、码头候车、船厅;

(8)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宿舍;

(9)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类库房;

(3)加油、气站;

(4)甲、乙类油、气罐站;

(5)其它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公共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易爆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督防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备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整治的重点是: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和财产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和《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界定的歌舞娱乐场所。

四、方法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五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10月15日—10月19日)

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政府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自改(10月*日—10月31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主动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县火灾排查整治领导小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1月1日—11月10日)

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自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复查结束后,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承诺书》、《兴国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后)和单位自查自改情况以及复查情况汇总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1日—11月*日)

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未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报请县政府依法裁决;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实无力消除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消防大队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部第73号令)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时间不限)

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消防大队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要求

(一)深化认识。今年以来,全县消防安全环境仍然令人担忧,仍有大量火灾隐患存在,老大难火灾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改,新的火灾隐患还在不断产生;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安全认识不足、措施不力,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基础设施不足;一些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防灾、救灾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增强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快节奏、高质量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力以赴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好本单位在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责任。一是要切实落实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在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肩负的责任,形成排查整治的合力;二是要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整改隐患的主体法定责任,防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三是要落实消防大队监督执法的责任,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协调、联络的职责,同时要落实好重大火灾隐患的逐级报告、技术论证和督促整改制度。

(四)完善机制。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创新消防工作体制和机制,将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一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要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规定》,明确整改火灾隐患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人员的管理责任,隐患不除、责任不除、工作不止。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消防大队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的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调查。三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要将重大火灾隐患公布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告知于众,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动其整改。四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明确督办的内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五是建立全县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要通过排查整治做到对火灾隐患底数清、情况明,建立一个全县火灾危险性和灾害危害程度的评价体系,使政府领导对全县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基础建设的明细情况成竹在胸,并据此从火灾防范、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方面提高社会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城市的消防功能,提升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

(五)明确职责。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管的原则,分工合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教育系统负责中专院校、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的排查整治工作;卫生系统负责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卫生院的排查整治工作;旅游系统负责涉外宾馆、涉外旅馆的排查整治工作;工商、商业系统负责商场、超市、室内市场、酒店、音乐茶座、网吧、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录像厅、游戏厅、旱冰场等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民政系统负责养老院、敬老院、疗养院的排查整治工作;发改委负责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宿舍的排查整治工作;安监局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消防大队负责桑拿浴室、按摩场所、宾馆、旅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客运车站、码头候车、船厅以及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

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必须于11月15日前上报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