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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应急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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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应急保障方案

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财预[20*]13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县乡财政应按照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级

2.1.1县财政局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县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分管预算的副局长负责。局内成员单位包括秘书股、综合股、预算股、行财股、经济建设股、财检办、农业股、社会保障股、外资股、监督股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县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股室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股室根据局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乡(镇)

乡(镇)财政所应在县财政局统一领导部署下,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建立与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县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县直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局秘书股承接,总值班电话为*;秘书股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股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县财政局主管股室接到相关的县直单位或县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4.1.2县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启动标准

4.2.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县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县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县直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县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财政收入政策

4.3.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中央,省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我县按照中央、省政策执行。

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中央、省没有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据相关县直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家税务局或县地方税务局提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其中,税收管理权限在县级的,报县政府审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市的,以县政府名义报省、市政府审批;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的,以县政府名义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4.3.3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中央、省没有制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根据相关县直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县财政局会同县物价局提出有关减免政策建议,以县政府名义上报上级政府审批。其中,属于省、市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报省、市政府审批;政府性基金和属于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4.3.4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5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担。在减收影响重大、造成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按规定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4.4财政支出政策

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中央。省制定了财政支出政策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中央、省没有制定财政支出政策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4.4.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救助;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县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上级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军队应县或乡(镇)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出面请求支援的政府负担。

4.4.5安排专款专用的应急预备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预备资金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动用,年度末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特殊需要时临时增拨。

4.4.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7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资金拨付

4.6.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手续,再补办相关手续。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乡(镇)财政应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属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