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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含大量耗氧物质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核污染事件和电磁辐射污染事件。
1.3.2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核设施发生的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县和区域流域之外的或按“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事件;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及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5)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4.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出环境事件;
1.4.2县政府领导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的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3)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当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县环保局、县人武部、县*局、县消防大队、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矿管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和县监察局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地址:*县城十字街39号,联系电话:*。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职责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并监督其落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传达县指挥部应急指令;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1)县环保局:拟定和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统一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统一对外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的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县人武部: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3)县*局: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火情、灾情、险情的现场处置;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4)县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火情、灾情、险情的现场处置。
(5)县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当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产生严重危害时,启动相应预案。
(7)县矿管局:负责组织对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整、核实、监测和对发展趋势预测,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8)县建设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县城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县城基础设施功能。
(9)县农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0)县林业局:负责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突发入侵的监测。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1)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汛期雨情资料,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2)县交通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13)县卫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对受污染的饮用水的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当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产生严重危害时,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4)县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15)县监察局:负责督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制、工作纪律的执行和落实,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环保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职责为: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1)县环保局、县环境监测站,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环境及污染源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邻县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2)各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信息报送与处理
(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或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以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省指挥部和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县指挥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名称和数量及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3预防预警行动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县环保局应及时掌握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普查情况,以及掌握全县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新、扩、改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并建立本县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4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6预警解除
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因素已经消失,由预警决定的政府,向社会解除预警公告。
3.7预警支持系统
在国家、省、市、县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构架下,依托各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的应用和运行体系。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县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等。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核与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若暂不具备条件的,就建立事件现场无线集群呼叫系统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较大以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实施相应应急预案。我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进行应急处置。
(2)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IV级应急响应时,县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开通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县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及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4.3指挥和协调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本预案启动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管检查有关资料,为县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基础。
4.3.2现场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县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市、省或者国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乡时间。
4.4应急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本预案和各类涉及环境的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4.4.1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4.3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事件通报与信息
4.5.1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时,县环保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县环保部门通报。
(2)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4.5.2信息
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形成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信息。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件责任单位的建议,决定终止应急状态。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宣布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2)应急过程评价
由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处置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布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3)对于应急行动,县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县指挥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结束后15天内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备案。
根据实战经验,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环保局提出,县财政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
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2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专家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5.4应急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环境监测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县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企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县环保局应根据需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县指挥部应对全县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置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邻县沟通与协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邻县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邻县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