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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抢险救灾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4号令),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
第四条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是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害应急,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扩大的行动。
第五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快速反应,依靠科学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县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处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七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或者临灾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第八条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或者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执行《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江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省级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应急工作。市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服从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应急工作。
第九条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者中型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应当执行《赣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乡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应急工作。
第十条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者小型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应急工作。
第三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应急机构
县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为县广播电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供电局、气象局、人武部、*局、商业局、卫生局、电信局、国土资源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的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设一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调动、整合全县救灾力量,决定采取抢险救灾措施。
(三)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筹措救灾资金和物资及调动其它社会力量。
第十三条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二)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
(三)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五)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职责
广电局: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做好防灾应急宣传工作。
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帮助灾区抢险救援,撤离转移灾民;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局: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场的分配方案和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及灾民安置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方面的资金保障。
国土资源局: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实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负责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建设局:负责灾区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排险,需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交通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车辆运输救灾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水利局:负责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情的监测。
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商业局:负责灾民日用品的供给,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电讯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备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供电局: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第十五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政府和县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指令;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转移人口、行动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实施;
(三)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理、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五)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同时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科知识的宣传,增加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主管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与气象机构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加强汛期值班和险情巡查工作。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促点建立群防责任制,加强巡查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向受威胁人员宣传应急行动方案,明确预警信号和撤离转移路线,避险场所。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和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发现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政府或向地质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决定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和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接到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情措施建议。
第二十二条应急调查组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并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有序组织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1、调查险情灾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民政、*、医疗、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险情情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及时向上报告险情、灾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紧急抢险工作组由武装、*、水利电力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
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险疏散。
第二十五条灾情发生后,地质灾害主管部门要求上级立即派出调查组,查明灾害形成的条件,引发因素,判断危险程度,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措施,提交应急调查报告,组织和救助遇险人员。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救灾工作中,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提供险情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减轻和免遭灾害损失的。
(二)出色完成救助应急任务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