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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灾后重建建材价格干预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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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灾后重建建材价格干预措施方案

为保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我县地方建材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72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雅安市物价局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部分地方建材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方案〉的通知》(雅府函[*]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市物价局授权批准,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地方建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抗震救灾、生产自救、恢复重建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保障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地方建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品种和企业

(一)品种:标砖、水泥、原煤。

(二)在我县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建材生产和经营企业。(企业目录附后)

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形式

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地方建材生产单位实施提价申报制,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地方建材批发和零售单位实施调价备案制。其中,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限价水平和管理办法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川价电发〔*〕47号)执行。

四、适用范围

属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工程所需的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商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企业。

五、实施办法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对地震灾区部分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川价电发〔*〕34号)精神,县政府责成县物价局拟定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物价局负责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属于我县范围内的企业向县物价局申请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

(三)纳入提价申报制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提价前向县物价局申报,并征得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提价。纳入调价备案制的批发零售企业区分两种情况实施调价备案制。一是生产企业提价后,批发零售企业在等额顺加幅度内的,实行调价后24小时内向县物价局备案;二是超过等额顺加幅度,或因其他原因调高价格的应在调高价格前向县物价局申请备案。

(四)县物价局在接受企业提价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县物价局在接受企业调价备案之日起,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责令有关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五)县物价局可结合自身实际,对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品种进行增加或减少。纳入提价申报或需调价备案的企业目录和商品的规格型号由我局确定。增加与减少的品种、确定的规格型号和企业目录报市物价局备案后实施。

(六)我县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前,须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品种、企业和现行价格进行登记审核,或进行成本认证,并向全社会公布。

(七)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时间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加强企业自律和申报备案审查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的诚信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我局对生产、经营企业提高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报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调整;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

七、加强价格监管和监督检查,严肃物价纪律

在实施地方建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价格及服务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备案的,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行为,县物价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加强舆论宣传

重点宣传党和政府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物价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九、控制目标

力争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将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地方建材品种价格控制在与震前基本持平或正常合理水平。

十、本方案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