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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下简称“救灾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救灾工作,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救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生产自救的原则,将救灾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百姓疾苦、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灾害发生时要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扶持受灾群众生产自救,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灾区的稳定与发展。
2、工作范围:由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火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7种自然灾害以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大量人员伤亡、需转移安置人员或生活救助的紧急情况。
3、工作内容: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后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行、医、上学等基本生活困难。
4、工作目标:根据灾情的具体情况,安排好紧急抢救、灾民转移、御寒保暖、卫生水食、临时住所、伤病治疗、生产自救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孩子有学能上”。
二、完善救灾预案,规范信息管理
5、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救灾预案。完善《新余市救灾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信息管理、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和监督上进一步明确、规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加强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着重督促抓好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村居委会和各类学校预案制订工作,规范应急工作程序和行为,明确应急每一环节的任务、目标和岗位职责、操作规定。在20*年底前全面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6、规范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依托,建立市、县、乡、村、村小组五级灾害信息管理员队伍,以县(区)为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灾害信息管理知识培训。市民政局、县(区)民政(社会事业)局、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民政所和村(居)委会分别是市、县、乡、村灾害信息管理机构。全市各村(居)委会会计为本村(社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员,负责灾害信息的初查、统计和上报工作;村民小组组长(社区分片区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为最直接的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员,负责本自然村(社区片区)所发生灾害的台帐建立,及时向村(居)委会上报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等情况,村(居)委会汇总后及时逐级上报。
有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房屋倒损、大面积农田作物绝收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必须在2小时内报至市民政局(市救灾专线电话:*);全市普遍性的自然灾害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必须在每天下午五时之前上报前一日灾害情况;地区个别一般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在一个工作周内汇总上报。
三、规范民政救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7、救灾资金的筹集。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政治高度,按照各级合理负担、分工负责的原则,保障财政性资金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投入。市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中央、省财政争取更多的支持。市、县(区)财政预算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0.3%、0.3%-0.5%安排本年度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救灾捐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抗灾和救灾捐赠,拓宽救灾资金筹集渠道。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依法有序接受捐赠和管理捐赠款物;社会各界进行义演、义赛、义卖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报请县(区)及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救灾资金的用途与使用方法。救灾资金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应急抢险、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因当年度发生灾害导致的损失较少,留滞资金较多,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结余救灾款应转入同级财政救灾资金专户,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政府预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救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对于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补助资金使用的规定,先由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会商财政部门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9、救灾资金的管理与分配。县(区)民政部门的灾害信息报表作为灾后市民政、财政部门分配救灾资金的主要依据,村(居)委会、村小组建立的灾害台帐是救灾资金具体分配到户、到人、到具体事项的直接依据。
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灾害信息报表和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会商市财政局确定分配县(区)灾害补助资金数额;县(区)民政、财政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将具体到户、到人、到具体救助事项的台帐和下拨资金文件分别报送市民政、财政部门。一个月以内未收到上报的台帐和文件,市民政、财政部门可以视为资金滞拨或截留,下一次救灾资金分配时扣除上次滞拨或截留的资金;连续两次出现上述情况,由市财政部门追回县(区)有关资金。
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救灾费用(含生产救灾扶助资金)纳入救灾资金列支台帐。
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各项救灾资金,设立专帐管理,按照各村(居)委会灾害台帐的灾民名单、灾情事项分配、发放救灾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延后或集中全年一次性发放救灾资金。分配给灾民个人的,统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所在地的指定银行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灾民;分配给灾民集体的,在审定有关抗灾救灾、恢复基础设施费用票据的基础上,核拨到该受灾集体。
村(居)委会要对整体灾情和个人、集体灾害损失进行民主评议,其救灾资金分配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小组公共场所公榜,做到救灾资金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杜绝无灾分配、平均分配、人情分配。
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机关要定期对救灾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改变用途、贪污受贿、冒名领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纠正、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