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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全市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发〔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㈠目标任务。到2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年的3.32吨标准煤下降到2.49吨标准煤,力争降低25%。全市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年基础上削减9.8%,由1.58万吨减少到1.4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年的基础上削减8.8%,由5.37万吨减少到4.898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万元GDP用水量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㈡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新余”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㈢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优化产业项目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示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㈣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淘汰任务重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㈤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认真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认真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㈥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各类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研究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大力支持以*赛维公司为核心的太阳能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大太阳能光伏产业规模。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㈦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污染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为生产环节服务的金融、信息、商务和总部经济等服务业,大力推动以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为代表的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降低能耗,推动服务业节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展节约型服务业,积极争创绿色饭店,创建节能型商店,引导科学消费。加强仙女湖、仰天岗旅游开发,发展旅游业,建设无烟工业。抓好科教文卫行业节能和城市公用设施节能,在大型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场所广泛采用节能、节水、节材性产品和技术,提供集中供冷、供热设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电、节油、节气活动。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现代服务业指导中心、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㈧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机关节能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大重点节能工程。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
㈨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积极抓好袁河、袁惠渠水质污染防治工作。认真抓好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确保仙女湖、孔目江一、二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切实加大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期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6万吨,加快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分宜县应在2009年底前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实现稳定运行。确保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城西工业园等实施污水集中处理,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对达不到污染治理目标的,暂停审批其新增水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严格袁河、孔目江饮用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市第四水厂力争在20*年建成供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㈩大力推进燃煤企业脱硫工程建设。“*”期间,全市投运火电脱硫机组*0万千瓦,到20*年全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778万吨。抓好新余电厂、花鼓山煤矸石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做好分宜电厂循环硫化床脱硫工程的正常运转工作,确保脱硫效率顺利实现。大力实施工业锅炉烟气脱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酸性尾气综合治理等项目。淘汰一批小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十一)抓好农村减排及治污工程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农村生活污水的生化处理,在今年试点的基础上,明年在孔目江流域范围内全面推广,新建20座生化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农村沼气工程,重点是抓好规模养猪场的沼气建设。大力倡导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减少农村污染。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抓好循环经济试点。抓好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等循环经济试点,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和城镇组织建立一批重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循环经济试点,显著提高全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水平,大幅推进矿山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进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
(十三)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突出抓好工业节水,大力推进农业和城市节水,防止水质性缺水。加快建设全社会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抑制用水过快增长,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重点加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推进工业生产循环用水、中水回用及污水再生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进步和节水器具的推广使用,现已使用的非节水器具在20*年底前完成更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管网的漏损率降低到20%以下。研究实施消防、市政、市容、园林用水收费制度。严禁在袁河、仙女湖、袁惠渠、孔目江等水系中上游布局危险化学品、电镀、造纸等高污染、高风险产业项目,建立以水资源为纽带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十四)加快资源综合利用。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抓好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突出抓好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
(十六)促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强制审核,引导企业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20*年力争完成*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把节能减排纳入市科技开发专项和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专项科技计划中,争取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开发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重点研发能源替代、节能工艺、绿色建筑、余热余压运用、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等技术。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重点组织开发应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节水及污水处理回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各类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企业间产业生态链的集成技术等。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研发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配合国家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纺织、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快推广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按照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以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管理、运行、改造一条龙服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发展。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市场运行模式。搭建政府、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产品开发的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落实《节能法》和《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市、县(区)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节能评估和环境评价制度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县区,暂停节能评估、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强化落实节能评估、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新建、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二十一)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抓紧制定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督导企业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达标审核,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治理。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年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二十三)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20*年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效率。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十五)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二十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厂实际运行情况。在严格监督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市、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发改、环保、建设和水利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否则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节能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节能环保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县节能监察中心。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立节能计量服务技术平台。加大减排工作管理力度,完善减排工作监督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水环境监测站(网)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强化环境执法,在现有相关的基础上,组建好市、县(区)两级减排机构,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组建相应的机构。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稳步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体系,市、县(区)财政预算内必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用于监控、检测、补助和奖励。积极争取国家、省里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减排企业节能减排工程、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七、完善节能减排机制
(二十八)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府发〔2*〕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节约的若干意见》(*府发〔2*〕33号)、《*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府发〔2*〕31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耗限额、节能标准和排放标准,完善节能减排配套办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统计部门建立并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并按季度及时向同级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成员单位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三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信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八、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有关节能方面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有关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地应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年12月31日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三十二)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县(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三十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落实绿色生态*建设七项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即组织开展工业园区不达标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袁河干流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城市污水处理专项行动、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局、市卫生局。
九、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
(三十四)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各级政府要大力表彰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