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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节油节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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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节油节电方案

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字〔200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把节油节电作为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合理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油用电,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油节电与落实节能政策相结合,与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和实施工业“五个十百亿工程”相结合,与加快节能技术进步相结合,与推进全民节能行动相结合,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结合,推动节能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节油节电主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抓住车船、农机、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

(一)车船、农机节油措施。(责任单位:市*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

1.加快淘汰老旧车船、农机。各县(市、区)要设立淘汰老旧车船报废点。加强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严格执行渔船转产、报废工作,严控新增渔船。认真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农机具及时进行更新,加快新型节能型农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提倡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考虑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结合“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鼓励推广小排量乘用车。

3.加强运输节能管理。提高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对中心城区要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客车实载率。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合理投放新的运力。支持市内公路收费站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加快城乡客运班线整合改造,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加快货运车辆运力结构调整,完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货运车辆向厢式化、重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大力发展城市物流配送业,建立健全现代城市配送体系。

4.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各县(市、区)要制定公共交通规划,科学设置公交线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逐年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5.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推广免耕少耕机械化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要开展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的节油技术指导。

6.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对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超出部分自理。倡导单位和个人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快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二)锅炉(窑炉)节油措施。(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1.加强电力行业节油节电工作。电网企业要合理规划、建设输配电网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强线损管理,降低输配电损耗,提高输配电效率;要优化调度运行方式,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优先安排能效高的大机组发电,燃油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机组;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高负荷监控和预测能力;要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为工商用户提供节能咨询和诊断服务,引导用户移峰填谷、合理用电;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实现有序用电、有序限电。

2.加强对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审查,增加节油节电审查内容;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目录,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锅炉不予行政许可;完善锅炉节能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发证;普及锅炉节能技术,开展锅炉节能运行和水处理人员培训。

3.工业锅炉和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水煤浆、生物质能燃料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锅炉和窑炉保温、富氧燃烧、分层燃烧、蓄热、燃料助燃添加剂、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风机、水泵要进行变频调速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区蒸汽小锅炉的淘汰力度,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积极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高节能水平。执行《*省节能型锅炉鉴定评审管理规定》和《*省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指导企业开展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落实国家、省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开展淘汰落后电机情况调查,2009年底以前全面淘汰一批落后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

2.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注塑机,鼓励应用节能型注塑机,15千瓦以上的注塑机都要进行变频改造,加热系统一律采用电磁涡流加热技术,循环利用冷却水。

(四)空调、冰箱节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城建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开展空调节能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鼓励使用节能型空调、冰箱和非电空调。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

2.加强空调系统运行管理,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对人员活动进出频繁的大型商场、候车室、政府办证中心、门诊大楼等场所逐步采用高效低噪湿帘蒸发冷风机换气。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设置检查。

3.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水动风机、太阳能采暖制冷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做好保温改造,减少空调耗电,推广应用中空隔热新型节能新材料和技术,提高空调运行效率。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五)照明节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开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城市公共场所照明灯具检查,严禁在机关事业单位(特殊需要除外)和公共场所使用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底前,全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

2.节约城市照明用电。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3.加强照明节电管理。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不按设计施工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验收。

(六)办公节电措施。(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1.强化办公用电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引导购买和使用节能型办公产品,加强办公节电管理。办公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2.减少电梯使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七)建筑节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按照建筑物节能设计标准,完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节能建筑评定、验收、认定等制度,建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工艺、设备的认定、检测与公布制度。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抓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等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分项计量检测设施,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在2009年底前全部安装能耗在线监控系统,按月通报机关能源消耗情况,及时掌握能耗信息,加强动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节能工作。大型公共建筑要参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做法,搞好节能管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服务

(一)严控高耗能项目准入关,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质监局)

1.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支持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2.严格落实高耗能、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要加强对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整改仍然超标的企业,实行超耗能加价等相关措施。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质监局)

1.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2.要区别不同情况,定期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1.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县(市、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

2.开展对电力经营单位供用电管理专项监察检查,督促其进一步提高供用电管理水平,实施节电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输变电装置设施,降低电能输送线损率,提高输变电效率,强化供用电管理。尽快完成对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以上和50千伏安以上用电单位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用电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用电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

3.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对比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四)加快建立高耗能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77号)文件精神,通过实施差别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单位)超标准耗能加价等手段,促进高耗能落后产能淘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组织开展对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高耗电设备大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加大对各种非法小冶炼、小水泥、小造纸和实心粘土砖瓦厂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用能效率。

(五)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局)

1.加大节能技改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的力度。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认真抓好“四改”:一是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二是改造低效率高耗能的设备;三是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四是改进用能技术。

2.积极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源热泵空调、冰蓄冷空调、余热回收、煤制气代电代油技术、水煤浆代油燃烧技术及综合利用等新技术。扶持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加大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奖励力度。

(六)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统计局)

1.统计部门要会同发改、经贸等部门摸清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情况,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

2.组织开展能效标识、空调温度设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办公节能等专项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罚),限期整改。依法打击虚假能效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质监部门要定期检查终端用能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对产品效能不达标的企业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

1.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宣传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减排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

2.广泛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编印节油节电宣传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节油节电的良好

氛围。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

3.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文化活动,市直各媒体要及时报道节油节电活动方面的工作和动态情况,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文化形式,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和考核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市发改委、市节能办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调度和督导,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经贸、*、财政、城建、城管、交通、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科技、国税、地税、质监、物价、供电、广电、文化等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监管,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节油节电工作,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