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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建重建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从20*年起,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房维修改造工作。建立申报有序、政策优惠、资金扶助、机制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
三、组织机构
成立吉安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吉安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危旧房屋维修改造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审核申报审批项目,并牵头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拨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监督和管理资金的使用;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选址;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四、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住房新建重建对象: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农村低保户。
住房维修对象: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二)资助标准
住房新建重建每户补助1万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因特殊原因适当放宽的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住房维修实行分档补助,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每户补助50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验收。新建、重建、维修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省市民政、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及时搞好跟踪服务工作。乡(镇)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每个房屋改造项目都要落实一名乡干部为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工程进度和建房质量,推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督,阳光操作。一是要对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类统计,逐村逐户登记造册,掌握困难群众住房状况,研究制定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二是要本着“建得起、住得下、不浪费、保安全”的原则,科学设计房屋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三是分户建立救助卡等档案资料,将救助金额、物资分类填写,救助申请审批、规划设计、验收报告等资料统一归案管理。四是新建、重建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民政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新建、重建住房的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标识牌,标识牌样式按民政厅要求(尺寸为40cm×3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
(三)规范管理,务求实效。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并可通过整合灾后民房重建资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和物资,帮助更多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补助资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兑现。危房改造资金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资金管理使用不善出现严重问题、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