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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效解决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203号)精神,就全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次公墓清理整顿工作主要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严格公墓规划、建设和审批环节,规范公墓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公墓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水平,在全社会树立文明治丧观念,促进公墓建设良性发展,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从2009年5月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公墓及非法墓地的集中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基本达到根治非法兴建公墓,杜绝违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和骨灰格位,遏制超标准建设墓地和建设豪华墓穴,使滥占土地、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和市区建设发展规划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大操大办、效仿攀比等不良之风得到明显改变,全社会文明、节俭、科学丧葬意识明显增强,公墓建设管理水平明显规范,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为所有正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及非法墓地,重点地区是市中心城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协助安源区、萍乡经济开发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县区负责本辖区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墓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是否有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城乡规划用地建造坟墓的现象。
(二)公墓建设报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兴建墓地或违规建设公墓的现象。
(三)公墓建设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施工建设,是否随意扩大公墓用地范围,墓穴建设、墓园道路、墓园绿化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四)公墓建成后开展运营活动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验收是否合格,是否有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五)出售墓穴是否符合法定手续,有无出售超标准墓穴,是否存在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者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六)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否有从事违法经营的现象,有无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
(七)出售公墓价格是否合理,价目表是否装帖上墙向社会公示,有无乱收费现象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现象。
(八)墓园管理是否规范,服务是否文明,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文明服务规范,是否有故意刁难丧户的现象。
(九)公墓运营是否存在封建迷信活动及诱导丧户大操大办丧事等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
(十)查处非法墓地。
三、工作步骤
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4日?5月15日)
认真组织学习《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
(二)全面清理阶段(2009年5月16日?6月20日)
1.各公墓单位自查。在5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全面查找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做法,尽快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所在县区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2.县区对公墓经营单位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及非法墓地进行检查。在6月10日前完成对当地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向被检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抓好整改,并在6月10日前向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公墓检查情况专题报告。同时,对所在县区的非法墓地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意见,也在6月10日前向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3.市级组织复查。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将在6月20日前对全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逐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县区政府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6月21日?7月20日)
公墓规划、建设、管理和营运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
1.对于公墓建设报批手续不全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兴建墓地的,符合兴建公墓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兴建公墓条件的,应当收回其土地并责令恢复土地原貌,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公墓用地违反相关规定的,如占用耕地、林地和城乡规划用地等,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公墓建设没有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施工建设,对随意扩大公墓用地范围的,责令退回扩大范围的用地并恢复原貌,依法予以处罚;对超标准建设墓穴以及墓园道路、墓园绿化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其对墓穴、道路、绿化进行整改,使其符合相关要求。
4.公墓建成后未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重新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运营资格。
5.对出售超标准墓穴并已安葬骨灰的,对公墓服务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该墓穴的管理,到期后进行整改;对尚未安葬骨灰的,必须进行整改使之符合标准,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者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必须责令全额退回销售款并停止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6.农村公益性墓地及非法墓地违法从事经营或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理顺非法墓地关系,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7.出售公墓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并未向社会公示的,应责令其限时改正;发现乱收费现象和炒买炒卖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的,必须责令其限时改正,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8.对墓园管理不规范、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丧户、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责令其改正,并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9.公墓服务单位在公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及诱导丧户大操大办丧事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改。
10.结合植树造林“一大四小”工程,对“三沿六区”坟墓进行绿化遮挡。
(四)总结阶段(2009年7月21日?7月31日)
1.对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都要汇总本辖区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并于7月25日前书面报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
2.根据本地实际和清理整顿情况,提出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完善公墓运行管理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公墓建设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开展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工作,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体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工作上狠抓落实。市里成立了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民政局、*局、国土局、环
保局、规划局、工商局、林业局和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周敏伟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市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县区及萍乡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其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具体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工作。此项整顿工作将纳入年度殡葬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凡是此项工作不达标的,不能评为年度殡葬改革工作先进单位。
(二)加大宣传,依法整治。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不仅涉及公墓主管部门、公墓运营单位,也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已购买墓位或已安放骨灰的群众的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墓清理整顿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展公墓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树立节约土地资源、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和环境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三)成立队伍,依法整治。为了确保全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顺利进行,市级成立萍乡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执法监察队,由民政、*、国土、规划局、环保、工商、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除民政外,其它部门各指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全市整治监察工作。指派联络员的名单于5月上旬报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整治时间3个月。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和有关政策办事,坚决打击公墓建设管理中的非法行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依法严肃处理,所有罚没款应用于殡葬事业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要加强对已安放骨灰墓穴整顿的妥善处理,做好受骗购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群众的安抚工作,协调公墓运营单位进行补偿,消除不稳定因素。对于经营时间长、遗留问题多、整治难度大的非法墓地,要深入研究,妥善处理,注意政策的连续性,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