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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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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管理方案

为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3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200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1700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一)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每万居民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3名社区护士的要求,全省今后5年将培训全科医师4500人,社区护士4500人,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及管理人员4000人。平均每年完成900名全科医师岗位培训,900名社区护士岗位培训,800名管理干部和公共卫生医师岗位培训,以及2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年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2000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的建设或修缮工作,平均每年完成400个。

(三)基础设备建设。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平均每年完成6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4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设备配置工作。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在中央财政自*年起对中部地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61号)文件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根据各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每年任务完成及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情况确定对各市的经费补助数额;按照各市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机构数量兑现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定额补助;对有条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市、区给予专项补助。

市、区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各市县根据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并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分两期下拨,批复下达后拨付60%,剩余40%将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研究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省、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小型的二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和城市大型医院延伸到社区主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主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市、区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社区首诊制,以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5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渐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六)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依据卫生部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监管、考核重要指标,强化民主监督。

(七)积极开展创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示范中心(站)活动。继续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建成一批政策落实到位、功能完善、服务优良、方便快捷、群众满意的示范区、中心(站),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的试点,探索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加快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