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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交通厅、*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运安字[2009]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9]3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5日至5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向治理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交通、城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集中整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着力构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瑞金市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杨小妹任组长,市交通局局长杨剑青,市*局副局长、市交警大队大队长黄锋常,市交通局副局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唐绍禄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局、市交警大队、市城管局、市运管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市运管所副所长杨晓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即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开展工作;“黑车”工作组由交警、运管部门共同负责开展工作;治安维稳组由市*部门负责。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团伙。
(二)重点查处“黑车”。查处非法运营的“黑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车以及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经营行为。
(三)重点治理主要区域。重点治理线路、车站、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广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等客源流高峰期间非法运营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15日至3月20日)。围绕重点区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张贴标语、公告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的意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3月16日至5月10日)。各单位要抽调精兵强将,采取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等方式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有组织的非法经营出租汽车团伙。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5月11日至5月25日)。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的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非法经营行为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牵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黑车”非法经营的意义和违法经营的危害性。
(二)落实部门责任。交通部门要履行好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的职能,各部门间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打击力度到位;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深入出租汽车经营场所,摸清本地区非法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规律,摸准非法经营车辆的活动范围和经营线路,及时互通信息,密切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配合,切实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惩处非法经营行为。*部门要及时掌握出租汽车市场动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涉黑非法经营团伙,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要从快、从严查处;对从事非法运营的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群众监督。宣传、交通、*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联系方式,鼓励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治理活动,开展一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人民战争。
(四)加强信息沟通。交通、*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分析形势、部署工作,注重掌握社会上对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收集,及时化解相关矛盾,避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坚决杜绝事态蔓延。
(五)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交通、*部门要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力度,常抓不懈。对非法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严厉打击,对已查实“黑车”的处理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避免非法经营行为形成规模,防止死灰复燃。
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分别于4、5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