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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区直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四类:
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的地震。在我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在我区发生大于6级、小于6.5级的地震,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四)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相邻地区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各级政府、各部门按如下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震区有关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由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中区域的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区有关单位对镇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3.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启动三级预案。震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区有关单位对镇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4.由于相邻区域或海域地震造成的波及影响,视造成的破坏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5.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五)一旦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在省、市人民政府地震灾区信息后,我区立即开展相应的震后应急工作。
二、三级预案
区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视灾情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区地震办公室立即派出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区地震办公室立即向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和区应急办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方案的建议。
(三)视震情和灾情,向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震情及灾情,做好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二级预案
区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区应急办和区地震办公室等单位,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区地震办公室迅速汇报震情信息并立即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区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派出工作组和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区*分局负责组织指挥*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四)向驻军请求支援。
(五)区宣传部门会同区地震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工作,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
四、一级预案
(一)区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报市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并服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区直有关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1.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统一部署救灾工作。
(1)区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和灾情;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3)发出救灾命令,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力量;
(4)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确定应急交通干线,加强交通干线管制;
(5)向驻军请求支援;
(6)区委、区政府带领抗震救灾机构有关成员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和慰问灾区。
2.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区武装部组织队伍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区*分局负责组织指挥*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的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3)区卫生局派出医疗、防疫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区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5)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中心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信息;
(6)区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和指导灾区交通、公路部门调查所辖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
(7)*电信惠阳分公司迅速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组织力量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灵通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抓紧设置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语音电话,方便广大用户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8)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立即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启动移动专用无线通讯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畅通。组织人力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手机通讯畅通,并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9)区信息产业局采取措施全力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10)区经贸局、规划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破坏情况并迅速组织抢修;
(11)区经贸局、农业局派出人员组织调要厂矿企业、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破坏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2)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3)区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警报,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3.其他各有关单位,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4.对于区内发生的中等破坏性地震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在启动二级预案或三级预案的基础上,必要时可报请区政府启动一级预案的部分应急反应程序。
五、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视灾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13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订的应急实施预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单位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总指挥由区长、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担任。
1.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科技局、区武装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地震办公室、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以及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农业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分公司、惠阳供电局、区物资总公司、区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抢险救灾组、震情监视组、宣传报道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组、通信组、电力工程抢险组、物资供应组、财务及生活安置组、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治安保卫组、震害评估组、生产自救组。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区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3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各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灾组。组长由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警中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迅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视震情需要请求增派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2)震情监视组。组长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加强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3)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4)医疗卫生组。组长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装部、区经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中心,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所需药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5)交通运输组。组长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局、建设局、公路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机场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通信组。组长由*电信惠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震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设施。及时向小灵通用户、移动和联通用户发送由区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7)电力工程抢险组。组长由区经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局、建设局、惠阳供电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8)物资供应组。组长由区经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局、物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调拨救灾物资(包括国内、国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及有关设备,管理地震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
(9)财务及生活安置组。组长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农业局、物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筹集抗震救灾款物,统一管理、分配、发放国内外援助和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提出向上级申请经费及请求援助的计划。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困难灾民食品的供应。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解决困难灾民的吃、穿、住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10)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组长由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农业局、公用事业局、规划局、自来水发展总公司、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料工业总公司、汽运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加强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护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灾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和防止火灾发生;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保护公共财产。
(12)震害评估组。组长由区地震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经贸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局及中国人保财险惠阳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作出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13)生产自救组。组长由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对工业生产救灾复产,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组织企业迅速将危险品转移,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联系有关单位实施围堵扑救,控制灾害蔓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复产,保证对灾区种子、种苗的供应等。组织做好学校灾后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做好天气预报、警报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一)市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临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天。
(三)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确保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一)区各有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本镇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工作。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