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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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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方案

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由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经济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国气象局处置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并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

2.以防为主。气象灾害是各类自然灾害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普遍的灾害种类。加强气象预报精确度,通过准确的监测预警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将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灾害程度降至最低,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3.部门联动。气象灾害涉及社会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和单位共同行动,通过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尽最大可能避免气象灾害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4.社会响应。通过气象灾害预警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社会响应运行机制。

二、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火险等因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一)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蓝色)。

平均风力达到6级或阵风达到7级。

(二)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黄色)。

平均风力达到8级或阵风达到10级;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最高气温35℃以上;24小时气温下降幅度≥10℃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500米以下;森林火险气象条件达到三级(中度危险)。

(三)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橙色)。

平均风力达到10级或阵风达到12级;3小时雨量50毫米以上且雨势还将持续;最低气温5℃以下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0℃以下;最高气温37℃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30℃以上;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200米以下。森林火险气象条件达到四级(高度危险)。

(四)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红色)。

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3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或日降雨量250毫米以上;最低气温0℃以下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7℃以下;最高气温39℃以上;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50米以下;森林火险气象条件达到五级(极度危险)。

三、监测与预警

(一)气象灾害监测。

我区气象部门按照世界气象组织(WMO)、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依托全球、国家、省气象业务系统,建立我区灾害性天气预警监测系统,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气象雷达、气象自动站网等现代探测技术,确保对可能影响全区范围的各类气象灾害实施有效的监测。

1.常规监测阶段。

预计48小时内可能有灾害性天气影响我区或将出现灾害性天气形势时,实施常规监测。每3小时收集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区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3小时收集一次雷达观测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

检查我区范围内的气象业务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及所有设施、设备,确保相关系统稳定运行。

2.加密监测阶段。

预计24小时内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时,进入加密监测阶段。每1小时接收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区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雷达观测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

3.预警监测阶段。

预计12小时内灾害性天气将要影响我区或已经开始影响我区时,进入预警监测阶段。每1小时接收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区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12分钟接收一次雷达观测资料和雷电定位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我区地面自动气象站网进行实时监测;并尽可能采用多种途径收集更多的气象卫星资料或产品。

(二)预报预警。

1.气象信息快报。

预计在48小时内灾害性天气可能影响我区时,区气象局在正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前的6~24小时《重大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指挥机构部署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区气象局根据影响的严重程度、紧迫程度,每6小时(或3小时)一次重大气象信息快报,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的严重程度、紧迫程度等分别使用“消息”、“警报”、“紧急警报”等标题,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单位、日期、时间、警报名称;

灾害性天气实况:灾害性天气的强度、影响范围、移动路径等;

预测信息:强度、移向、移速的变化,影响我区的时间、可能影响程度、灾害影响预评估等。

2.预警信号。

区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预测、实况监测和影响程度预警信号。各类预警信号标准:

(1)台风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开始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开始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开始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或者开始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暴雨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寒冷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气温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4)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5℃以上,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9℃以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5)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6)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气象条件达到中度危险等级(三级),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气象条件达到高度危险等级(四级),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气象条件达到极度危险等级(五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四、信息

(一)决策服务信息报送。

区气象局(台)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平台,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发送至区政府和应急指挥中心、三防指挥机构、公安、教育、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公用事业、城管、旅游、公路、供水等相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的和影响地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二)公众服务信息传播。

区气象局(台)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通过传真发送到各相关媒体,并在15分钟内,通过气象电话系统(12121)和气象网站,向市民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查询服务。

接到同级气象台(站)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公众媒体在15分钟内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报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刊登。

(三)重点场所信息传播。

建设、教育、劳动保障、交通、旅游等重点部门,各镇政府应与气象部门共同建设有效的信息传播体系,确保预警信息后能及时传播到社区、学校、建筑工地、车站、旅游景点、港口(码头)、江(海)面上作业点等重点场所。各媒体应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并尽可能采取各种传播手段将预警信息传播到重点防御区域。

五、应急启动

(一)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

区气象局(台)台风蓝色预警信号,表示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启动。

(二)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

区气象局(台)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黄色森林火险预警后,表示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启动。

(三)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

区气象局(台)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橙色森林火险预警后,表示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启动。

(四)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

区气象局(台)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红色森林火险预警后,表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启动。

六、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区气象局(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镇政府应根据不同灾害性天气种类、预警等级,自动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学校、社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码头)、渡口渡船、水上加油站等重点场所采取响应措施,有效避免和减缓灾害的影响。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森林火险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表)。

七、灾害评估

区气象部门负责灾害的灾前、灾中和灾后影响评估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影响前后,对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评估。根据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特征,结合灾区的经济密度、人口密度、社会运行状态、预测灾害能力等综合指标,灾前预先估测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评估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和公众采取措施降低灾害的影响提供科学依据。对应监测的不同阶段,评估的时间密度确定如下:在常规监测阶段,每24小时评估一次;在加密监测阶段,每12小时评估一次;在预警监测阶段,每6小时评估一次。

在灾害性天气影响结束后,对灾害进行事后评估。根据对受灾范围、人口伤亡程度、健康状况的影响、被毁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其它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的客观统计,对出现的灾情做出客观评价。

(一)灾情上报。

区民政、三防、森林防火、安监、交通、农业、公路、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对相关灾害情况做出相应评估报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抄送区气象局。报灾内容:受灾人数、基础设施损失情况以及农林渔业、工业、服务业损失情况等。

(二)总结。

1.灾后总结。应急任务解除后,区气象部门从工作和技术方面进行总结,以提高应急能力。

2.资料归档。区气象部门对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和技术总结、主要服务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保障体系

(一)应急系统建设。区气象局建立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应急监测系统的城乡气象灾害事件数据库、重大灾害综合数据库、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产品库在内的综合应急服务系统,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

(二)现场保障。气象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提供气象灾害事件现场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三)区域联防。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区气象部门应根据预报、预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和信息;同时要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以及周边气象部门实时开展灾害性天气会商。当有流域性重大洪涝发生时,应保持与流域相关各地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与本地相关的流域雨情、水情,为防汛指挥机构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四)应急备份。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区气象部门应启动异地防灾应急备份业务系统,当主系统出现异常时,能够迅速切换业务系统,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期间的预报预警服务。

(五)应急专家库。区气象部门建立由气象部门专家、相关部门专家和上级气象部门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组,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规划建设风险评估。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提前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各级政府、气象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如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各类学校普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讲座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各媒体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相应防御措施、防灾应急常识的宣传。

(二)培训。区气象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级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三)演练。各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区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四)灾害保险。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本地灾害事故特点,逐步扩展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十、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