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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总理重要批示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20*]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府发[20*]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巩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提高林农的风险抵抗能力,确保林农生产生活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个兼顾”(兼顾林农交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两低一保”(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林农自愿、市场运作”的模式,以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先试点、后推广,先起步、后完善,逐步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二、目标要求
2009年,全县完成公益林补偿面积的林木火灾保险。为了扩大保险规模,逐步推动退耕还林、国有林、公司大户造林、流转山林的林木火灾保险。
三、林木火灾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造林。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为200至400元,国有商品林、公司造林为200至600元。
(五)保险费率:4‰。
(六)损失标准: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被称为烧毁木,属全部损失标准。
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1/3可作用材,被称为烧死木,属部分损失标准。
(七)赔偿标准: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免赔额。林木火灾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5亩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额为投保面积的10%。
2、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均为烧毁木时,为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损失,林木为烧死木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比例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八)赔偿处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要指定主管林木火灾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迅速组织现场查勘,理赔手续齐全并与被保险签定赔付协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九)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四、财政支持
(一)林木火灾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商品林按省财政:县财政:投保人分别为20%:10%:70%;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偿范围内的公益林的保费按省财政:县财政:投保人分别为30%:10%:60%的比例承担。
林木火灾保险保费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两结”,县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结算到省,年度结算时间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分别在5月15日之前和11月15日之前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已经签定了的保单且投保人已经交纳了保费的相关证明交县林业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林业局审核后的数据区分省财政负担、县财政负担、投保人负担等情况内容会同县林业局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最后,省财政厅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统一拨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二)参加林木火灾保险的投保人,省财政将在贷款担保、林业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
通过电视、报纸等形式让林农了解林改的扶持政策。
(二)加强协作
1、县林业局做好全县公益退耕还林数据统计工作,牵头统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投保。
2、以乡镇、林场为单位,利用财政对生态林、退耕还林的补贴政策,做好林农参加林木火灾保险的宣传、解释工作,达成林农同意参加森林火灾保险的相关协议,办好手续后统一交到县林业局。
3、根据投保签单情况,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结算保费。
4、通过县林权交易中心流转的林木山地,由县林权交易中心严格把关,全部参加林木火灾保险。
5、为了确保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确保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局按照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县林业局积极配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做好保险合同签定、查勘、理赔等工作,合法规范经营,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特别是要做好对林农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充分调动林农参保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