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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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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统一组织和协调内河渡船交通事故的应急救助处理工作,确保处于危险中的船舶及人员能达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促进事故调查处理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遵循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保护遇险船员、乘客及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就近救助。无论事发渡口、渡船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乡镇街道、村(民)委会及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三)统一指挥。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参加救援的所有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船舶和个体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停泊的渡口、渡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遇险人数3人以上(含3人);死亡、失踪人数1人以上(含1人);水面发生船舶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事故;客渡船发生险情或事故。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安监局、*分局、交通局、九江新港海事处、区地方海事处、卫生局、水务局、区委宣传部、供电公司、十里电信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二)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主要工作职责:

1.指挥部: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交通局负责,在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①组织制定并实施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故的搜救计划;

②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③适时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使命;

④组织实施水上救助演习;

⑤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2.现场指挥组:区安监局、区人武部负责

现场指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协调部队参与救援工作,指导现场灭火、侦检、抢险、救助,消除水域污染;抢救人员、物资和抢修设施。

3.交通运输组:区交通局负责

组织抢险救护船舶和人员,协调、指导水上抢险救护工作。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局负责

事故发生后,在卫生局统一指挥下,由医疗单位组成事故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经费保障组:区财政局负责

负责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6.通航保障组:国家海事及地方海事部门负责

承担区水上搜救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航行通(警)告,确保航标及航道完整、安全、有序。

7.气象预报组:区水务局、相关气象部门负责

负责对天气、大风、大雾、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检测。及时通知、恶劣天气气象预报,提供气象资料;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

8.宣传总结组:区委宣传部负责

负责抢险救护宣传工作及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等工作。

9.现场通讯组:区供电局、相关通信部门负责

负责恢复被损坏的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0.技术指导组:区安监局负责

负责选派专家,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对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对特种设备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11.事故处理组:区*分局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干警抢险、救助、侦察和维护秩序、保护现场;查处水上违法犯罪案件;参与肇事船舶、人员的处理;依法对重大救援行动的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和车辆征用。

12.后勤保障服务组:区民政局负责

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和水上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渡口、渡船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区政府办公室或区交通局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渡口、渡船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指挥长。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进行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渡口、渡船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区指挥部在接到渡口、渡船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4.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9)做好事故信息的工作;

(10)完成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船舶经营责任人等,要充分认识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指导。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直各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平时还应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结合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和落实本辖区内水上应急预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渡口、渡船事故的意识,督促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