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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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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方案

为确保我区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采取有力的预防、控制措施,尽快控制和消灭疫情。

一、疫情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或暴发性流行,以及国家规定的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需列为国家规定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范围的疫情。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与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级疫情:

1、在全区范围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5个以上;或发病禽群在5万只以上;

2、在全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同时我区也有疫情发生的;

3、在我区发现口蹄疫病畜,且全市牲畜口蹄疫病畜数超过1000头,发现牲畜口蹄疫新毒型,可能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

4、全市有两个以上的县(市、区)同时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牲畜口蹄疫之外的其它一类动物疫病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且我区也属其中之一的;

5、我区第一次发生或第一次发生扑灭后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二级疫情:

1、有两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同时我区也属其中之一的;

2、在我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5个疫点或发病禽群1万只以上5万只以下;

3、在全区有三分之一的乡镇街道发生牲畜口蹄疫;

4、在全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疫点10个以上或病畜数达300头(规模猪场600头)以上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势;

5、在两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同时暴发流行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牲畜口蹄疫之外的其它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同时我区也属其中之一的;

6、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三级疫情:

1、在全区范围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5个以下或病禽群1万只以下;

2、口蹄疫在我区某个乡镇街道局部发生,病畜和疫点数量小于二级疫情的;

3、在全区范围内暴发流行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口蹄疫之外的其它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

4、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为三级疫情的。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系统

为加强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商管办、区*分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物价局、区电信局各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畜牧兽医站,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贴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9)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科学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知识的普及宣传。

3、区发改委: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财政部门: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5、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及提供野生动物的重大疫病的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可疑疫情,并向农业部门通报。

6、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8、*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区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9、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10、卫生部门: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

11、商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

12、区物价局部门:负责做好各类防疫物资的物价调控,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

13、电信部门:负责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三、应急反应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一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同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召开成员会议进行部署,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协调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疫情控制工作,并督促指导有关乡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和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各乡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的应急反应

各乡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接到二级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封锁、隔离,并及时上报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接到二级疫情报告后,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二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并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同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并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工作。在控制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三)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各乡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同时上报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集病料,送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诊,必要时请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诊为三级疫情后,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技术力量,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向区指挥部报告。同时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疫情和区指挥部的要求,作出应急反应。区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由区政府发封锁令,组织力量扑灭疫情,并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区里建立与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相配套的物资储备系统,负责本区内疫情发生时物资的储存和调运。各乡镇街道也要负责辖区内疫情发生时物资的储存和调运。

(二)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据实安排和使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加强并完善区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使之能快速、准确地诊断动物疫病。

(四)人员保障: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时,区里派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协助国家、省、市临床诊断专家组,做好诊断工作。发生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区里要派两名畜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协助市里技术人员对疫病作出临床诊断。其它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由区报市、市报省后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专家进行。涉及到人畜共患的重大疫病的诊断,要有预防医学专家参与,其诊断结果和提出的处理措施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各乡镇街道要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辖区内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级调配其它地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五、疫情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二)应急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