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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市政府与我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落实到位,特制订20*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标准目标。
项城市沙颍河(沈丘县槐店大闸前)、汾河直河头、泥河郭王、泥河崔大桥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30mg/l、30mg/l、65mg/l、65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3mg/l、3mg/l、3mg/l、5mg/l;
入河口断面设置:枯河牛营桥、谷河师寨桥、驸马沟入沙颍河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控制在300mg/l、70mg/l、300mg/l,氨氮浓度分别控制在25mg/l、15mg/l、50mg/l;
秣陵镇十八里沟106公路桥断面入老泥河黄庙闸断面水质由省环保局监控,COD≤100mg/l,氨氮≤15mg/l;
丁集镇郭沟入谷河断面水质由省环保局监控,COD≤100mg/l,氨氮≤15mg/l。
(二)工作目标。
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全部查处到位;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垃圾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⒈工作任务。根据环境责任目标和省市综合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调整,对污染物和污染因子不能达到标准以及对我市环境造成污染的项城市沁园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通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下发。
⒉工作要求。上述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治理工程完成后,须经市环保局审核,并报省、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⒊工作责任。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环保的副职为具体负责人;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监督,并派驻监督员。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予以关闭。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⒈工作任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域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的要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一律停建并拆除;同时依法从重处罚。
⒉工作责任。由市环保局负责,各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负责人。凡是省、周口市、项城市环保部门发现2起以下(含2起)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乡镇、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或因出现“未批先建”给我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所在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副职的责任。
(三)巩固完善皮革企业深度治理成果。
⒈工作任务。对20*年度皮革企业的深度治理工作进行巩固和完善,各项环保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所有皮革企业的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必须在7月初正常运行,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⒉工作责任。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和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各乡镇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环保部门要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凡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由市环保局依法从严处理。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⒈工作任务。20*年7月底,提水泵站要投入使用,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⒉工作责任。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五)城市垃圾处理厂建设。
⒈工作任务。20*年12月底,完成并通过验收。
⒉工作责任。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⒈工作任务。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的,全部关闭取缔。
⒉工作标准。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
⒊工作责任。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环保局长、电业局长、工商局长为具体负责人。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设备,电业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通报情况。凡省、*市、项城市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起以下(含2起)“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乡镇政府、办事处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电业部门严禁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提供生产用电,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环保工作例会制度,参会单位有:市环保局、发改委、建设局、监察局、*局、公用事业局、电业局、工商局、检察院、法院等,定期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加强监管。
市环保局要加强现场检查,工作人员要分驻到企业,建立严格详实的监察纪录档案,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要做好监测取证工作,并及时报告。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一倍以下的发现一次停产治理,并给予经济处罚;发现二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排放一倍以上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因环境监管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视其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严格考核。
按照方案规定,环保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环保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放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要达到省、市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市环保局要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持证排污企业名单、排污许可证编号、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部门协作。
⒈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⒉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对因污染严重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⒊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⒋公用事业部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⒌水利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⒍监察部门。对违犯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