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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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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把*建设成赣浙闽皖四省交界中心城市和快速发展地区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1.2编制依据依据《*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详见附件7.1):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序、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2),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1.4适用范围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乡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乡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指导全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1.1成立石狮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应急委),作为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研究确定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2)领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3)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部;(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在本乡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县应急委员会在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5)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6)决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结束;(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1.2乡应急委员会由乡长担任主任,乡党委副书记(分管政法),常务副乡长,党委委员(分管宣传),派出所所长,人大副主任,分管副乡长,人武部长及政府办主任担任副主任,乡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2.2办事机构乡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乡政府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乡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乡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乡应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7)乡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工作机构乡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乡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乡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3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乡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预测预警系统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3.1.2预警级别和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向乡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乡应急委员会作出上报或预警决定。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1.3预警期的先期处置工作进入预警期后,乡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转移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重要财产;封锁、撤离或者疏散已受到或即将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3.1.4预警结束可能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已经消失。应急委员会作出解除预警决定,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制度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按照《分级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和漏报。信息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分为以下三种:首次报告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在2个小时之内将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负责现场指挥人员的联系方式、请求支援的情况等。后续报告是指在首次报告后,对事故原因态势、人员伤亡与救护、财产损失、现场指挥与处置、需支援等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进一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原因、现场情况、发展趋势、人员伤亡与救护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与处置情况、需支援的情况等。总结报告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得到控制或已经结束,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如实报告整个突发公共事件的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乡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3.3恢复与重建3.3.1善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1)乡民政协助县民政等相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2)乡卫生、农业部门协助上及卫生、农业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4)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给与适当的补助。(5)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抚恤。3.3.2调查和评估乡政府协助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件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过程;伤亡情况,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恢复重建等建议。3.3.3恢复与重建乡政府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县里援助的,向县里提出请求,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市里援助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3.4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4应急保障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保障4.1.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4.1.2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4.1.3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4.1.4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4.1.5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4.2财力保障4.2.1乡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乡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乡财政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在预备费中列支。需要市、县财政支持的,由乡人民政府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4.2.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4.2.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物资保障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4.4基本生活保障乡民政所等部门按照乡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乡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4.5医疗卫生保障4.5.1乡卫生院协助卫生局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的准备等。4.5.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4.5.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4.6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乡派出所同乡综治办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4.7人员防护乡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8通信与信息保障4.8.1通信保障(1)乡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连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2)乡应急指挥机构,确保一部专用固定电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3)应急救援现场与乡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4.8.2信息保障(1)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并按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应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县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评估、处理,及时、准确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本资料、数据,确保信息快捷报送,为正确决策、指挥提供信息服务。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2宣传和培训5.2.1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5.2.2石狮学校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高初中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5.2.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乡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对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6附则本预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