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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组织开展我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发[20*]7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普查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
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市、县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4、提高市、县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泰和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11个重污染行业及16个重点行业名单表
序号11个重污染行业序号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1造纸及纸制品业1饮料制造业
2农副食品加工业2医药制造业
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3化学纤维制造业
4纺织业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5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5煤炭开采和洗造业
6食品制造业6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7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8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8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9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9通用设备制造业
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1非金属矿采选业
12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3水的生产的供应业
14金属制品业
15专用设备制造业
16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一般污染源范围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普查内容
①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②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
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③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④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⑤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⑥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养殖场。
(2)普查内容
①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②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
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③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2)普查内容
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②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③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三)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
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县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入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参考农业统计资料,采用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全县农业污染源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布置,分为准备、
全面普查和总结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年3月-12月)
(1)成立机构(20*年7月~10月)。县政府成立泰和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
(2)宣传发动(20*年3月-12月)。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3)普查培训(20*年11月-12月)。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本县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参加省和市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本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查员培训。
(4)单位清查(20*年11-12月)。查清普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结果的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环保、统计、工商、农业、供水、供电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楚,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5)开展污染源监测(20*年3月-12月)。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对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2、全面普查阶段(20*年1月-5月)
(1)入户调查登记(20*年1月-2月)
按照普查小区的单位名录分类发放普查表,进行各项具体的登记工作。
(2)复查及审核(20*年3月-4月)
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场普查机构要集中精力按照普查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要求,对普查登记的数据进行复查和人工审核,对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记录,将普查登记数据控制在质量要求范围内。
(3)汇总上报(20*年4月-5月)
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20*年4月底前,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报市第一次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宣传全面普查工作进展(20*年1月-5月)
重点宣传普查的主要内容以及被调查者的责任与义务,及时报道全县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有效进行。
3、总结阶段(20*年6月-12月)
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泰和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其中农业组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乡镇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乡镇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各有关单位、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污
染源普查调研和培训,负责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业源普查的培训、实施、验收及数据汇总等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部门分工表
项目责任部门配合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新闻宣传县广电局县环保局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业源普查县农业局县环保局
各乡镇场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及相关工作
工业源普查县环保局县发改委
县经贸委
各乡镇场组织工业源普查的实施,结果汇总
生活源普查县环保局县建设局
县城管局
各乡镇场组织生活源普查的实施,结果汇总
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县环保局县城管局
各乡镇场组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实施,结果汇总
质量控制县环保局各成员单位在普查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
普查单位筛选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县统计局
县建设局筛选污染源普查单位,提出普查单位清单,工商局、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分类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普查经费安排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县农业局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的实施,结果汇总。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由公安部门提供。
数据统计分析县环保局县发改委
县统计局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审核、等
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普查人武部后勤科县环保局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驻县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分级、分类进行。县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参加省、市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普查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1、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确定全县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县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县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
4、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核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有关单位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必须重新调查。
5、实行辖区工作责任制。乡(镇、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组织动员,污染源清查、普查员选聘、入户调查登记、数据录入校核等各项普查工作。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应抽调工作责任性强、工作认真踏实、业务熟悉的骨干人员,负责和参与普查。加强普查工作人员力量,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配齐计算机等必需的办公设施,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顺利、高质量完成。
6、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普查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六)宣传动员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关于做好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号)精神,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污染源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经费,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效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中“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规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数据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员补助、普查机构办公开支、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指南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政府审定,经政府批准的预算经费,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在年度预算经费没有安排到位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预先拨付必要经费,以确保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此次污染源普查取得
的单个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