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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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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20*年是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建立完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一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西省20*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6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安市20*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府办字[20*]178号)要求,为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特制定《*县20*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巩固和扩大治乱工作成果,完成治散重点任务,建立治本长效机制。具体要求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继续抓好禁采矿区专项整治,认真清查处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巩固和深化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8号)和《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注重基层调查,围绕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监督和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等工作,大力探索矿业开发新机制、新制度的建立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和扩大治乱工作成果

1、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行为巡查、举报、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继续做好关闭矿山工作。按照关闭矿山的工作安排,坚决关闭县域公路两侧近距离可视范围内的石场、县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禁采区内的砖窑厂,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对于关闭矿山,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2、深入开展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重点清理小龙钨矿区破坏环境、非法选矿、非法收购加工矿产品等问题。

3、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日常监管。对确定重点监管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对矿业权人勘查投入和工作进展报告、地质资料汇交、储量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费缴纳等情况监管工作力度。落实矿产督察员的监督作用,调动各种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4、探索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简称“两率”)考核制度。对“两率”指标偏高的乡镇重点加强督查,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追究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二)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20*〕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74号)精神,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力度。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和“矿山数量减少、产值不降低”的要求,采取“规模整合、产业整合、矿区整合、矿种整合”等多种整合方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优化矿区布局,加快技术创新,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矿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开发集中基地,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促进我县矿业经济科学发展。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着力做好我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重点矿区、重要矿种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根据我县矿业开发实际,确定将关闭*县工业园建设规划1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50座青砖窑、7家机砖厂作为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工作重点。该区砖窑厂拆迁方案在20*年3月份下发,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下

发的《*县工业园区砖窑厂拆迁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职责分工内的工作,确保在20*年底前完成该区域内砖窑厂的关闭整合任务。

3、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整合。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以大矿为主的资源整合;鼓励大矿周边的小矿,通过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改造等,提升整合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原则上整合后矿业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整合后矿产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矿山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

4、加强督促检查和验收。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明确各职能部门对资源整合矿区的监管职责,按照先停后关再建的要求,列入整合关闭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实施拆迁,按照审查批准的整合方案由企业主自行组合后,在规划安置区开矿建厂。要督促整合安置新厂建设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借整合之名增办新厂,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乱采滥挖,严防验收走过场。

(三)抓好新机制新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和省市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将国发〔2*〕28号文件要求的治本任务纳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新机制、新制度的总体框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20*年底前完成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

2、严格矿业权管理。按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保证5年以上的开采期。同时制定和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出让、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我县优势矿产资源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强化监管的原则,继续加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开局和总量规模,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流通运输的管理。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除政策另有规定除外,新设采矿权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老矿山采矿权延期一律有偿出让。

4、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发〔20*〕9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县域实情,逐步向矿山企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

则,落实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尝试通过市场机制增加矿山环境治理投入,探索矿山环境治理路子。

5、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年度检查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定期年检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现场督察与案件查处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制,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6、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资源储量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管理等方面的建设。

7、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加强矿山执法监察的有效组织形式。政府采取措施积极支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队伍建设,使人员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同时,加强矿政队伍廉政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效开展矿山执法监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乡镇(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执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

分工,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进一步健全整顿和规范工作机构,充实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扩大共识。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以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宣传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新形势、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新政策新措施、县整规办要积极采取出简报、撰写报道的形式反映整顿规范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先进典型等,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三)树立典型,推广经验。适时总结推广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取得的经验,表彰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

(四)深入研究,系统总结。要认真梳理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系统全面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将取得的经验转化为管理制度,保障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