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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奋力争当*率先崛起的扩大排头兵,根据省市委要求,结合修*实际,县委、县政府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进一步解放思想,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服务,严厉查处一切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规范行为,文明执法,优质服务,重点整治,使全县上下牢固树立市场经济就是环境经济,环境就是资源,环境就是财富,环境就是发展,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形成个个是环境、人人树形象的浓厚氛围,使软环境发生质的飞跃。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
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成立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对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县分管领导是分管部门、挂点乡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责任领导,对分管部门和挂点乡镇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负领导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副职具体抓。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的年终目标综合考评重要内容。
全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不得对影响和破坏经济环境的人和事进行袒护、包庇,不得为所分管部门的局部利益打招呼、递条子,不得对影响和破坏经济环境问题的处理说情或施加压力。
(二)健全机构、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动作机制
设立经济“110”。县委、县政府授予其调查、处理建议、通报表扬批评、评先评优否决、干部任免建议等权限,凡涉及经济环境的投诉处理工作由经济“110”具体负责。经济“110”本着“有求必应、有诉必受、客观公正、铁心硬手、优化环境”的原则,对投诉案件快查快结,简单案件3天内查结,复杂案件15天内查结,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严格规范收费批准权限。所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一律由审批中心报县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根据需要,再报县委常委会批准,然后全部进厅收费。
全面清理整顿,夯实环境基础。①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行为。②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对全县履行行政执法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必须报县政府备案。凡不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停止其执法行为。③清理执法人员。清退聘用从事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县政府核发<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亮证执法。④清理政策措施。各部门必须对本部门颁发的措施规定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肝硬化经济发展环境需要的,该废止的废止。
完善监督网络.县经济“110”、审批中心、优化办、纠风办要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企业和其他破坏发展环境人和事的查处力度,经常开展明查暗访工作,主支及时地发现和解决影响经济环境的问题。县、乡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客商和个私业主可随时举报,相关部门应按分工及时移交或查处,一般问题3个工作日内、较大问题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报县优化领导小组,并及时反馈给有关企业和个人。
与客商企业发生矛盾难以协调统一意见时,应提交县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任何单位不得激化矛盾。对客商、个私业主相互之间的各种纠纷,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依法公正处理,职能部门应主动参与调处,决不能相推诿。
县人大、政协、统战、工商联、个协等单位及团体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献计献策。
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开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栏,宣扬正面典型,鞭鞑反面典型,曝光“三乱”案例,营造舆论氛围。
(三)公开承诺,营造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
工商、税务、执纪执法等服务部门和单位每年必须向社会进行一次公开承诺,并将已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及办事程序在本单位醒目位置或办公室张榜公布,要认真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公开承诺事项。凡不能践诺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到电视台向社会公开作出说明。
实行咨询投诉首问负责制。凡第一位接待来访客商(业主)或群众咨询办事和投诉的,就是第一责任人。工作人员对客商(业主)和群众的咨询都要热情接待,认真答复,负责办理,凡符合条件、手续守备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结,不能及时办的给予明确答复。不能以“不清楚”、“不知道”拒之门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否则,首问第一责任人,列为评定不受欢迎工作(执法)人员范畴。
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对客商和个私业主的主动服务和跟踪服务。要制定相应的便民措施和服务项目,变事后处理为事前服务。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都要有一名县领导挂点扶持,负责该项目的协调服务。项目引进后,引进单位要从项目立项、审批、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到投产后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搞好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为外商排忧解难,为外商营造舒心、安心、放心的生产生活环境。
政法各部门要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驾护航,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保驾企业和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时查处危害企业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中的突发性事件,有尖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快处理.对不能马上处理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的治安刑事案件,在接到报案后,因拖延时间导致事件未能及时制止和处理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供电、供*部门需停电、停*,应提前3天公布时间、范围和路段。对专线和重点企业用电、用*户还要在停电、停*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对突发性原因造成的临时停电、停*,预计抢修时间达4小时以上的,应对用电、用*重点企业电话预告。否则,造成企业停产损失或其他影响的,追究供电、供*部门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凡因办事人员态度蛮横、服务不到位、办事效率低、工作失误、程序不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原因导致客商放弃在县投资经营的,或造成已落户我县的客商企业撤走的,该部门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请回,或在一个有内引回同等规模的项目和企业。否则,直接责任人下岗。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就地免职。
设立部门优质服务奖,每年度评选3--5个支持企业发展的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强化监督,坚持民主评议行风制度
坚持民主评议部门制度。每年聘请客商、个私业主等社会各界代表开展1--2次民主评议活动,重点对涉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部门单位在服务全局、政令畅通、执法公正、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政勤政和是否存在部门利益至上等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方法: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当面点评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凡被评为“最好单位”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被评为“最差单位”的,对该单位“一把手”进行诫免谈话;群众意见最大的有关人员(视为不受欢迎执法或工作人员)下岗;单位进行整改,半年之内申报验收,再不达标的,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对垂直管理单位,除发出通报外,定为“最不受欢迎”单位,县委、县政府制作一块(*)R的黄牌钉挂到该单位办公楼最醒目的位置。同时,将情况如实反映到其上级(省、市二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其班子进行调整。
(五)铁心硬手,从严查处“政令不通”行为
抓好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是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拒不执行,搞部门保护或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单位视为政令不通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向县委、县政府作出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不准到客商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包括人身、车辆、住宿)。确需检查的,年初作出检查计划报县优化领导小组批准,并应在检查前十天报县经济“110”审核,签发《检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司法机关因为案件特殊需要,须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上级有关部门来我县对企业及个体户进行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对阳奉阴违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未经县优化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对客商企业断*、断电、扣压、封仓、冻帐。
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严格执行我县关于招商引资及发展个私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创造*市最低规费区,试办零规费管理工作区。对企业收费必须严格按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出示正规票据。严禁各乡镇、各单位和客商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关系,即要坚持原则,维护法律法规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制止不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又要有灵活性,有人情味,对没有触及法律法规的特殊问题给予宽大处理。所有部门单位对客商、企业确要进行处罚的先报优化环境领导小组批准,然后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罚可不罚的,不处罚。
从严治理公路“三乱”。行政执法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有尖治理公路“三乱”规定在公路上乱检查、乱收费罚款、乱设卡(站)或者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公正、无《执法证》、《上岗证》上路检查的,除没收所得款项外,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属县管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下岗,属条管单位的定为最不受欢迎单位,对其责任人建议予以辞退或调离修*。交警、运管、稽征、公路等有权上中检查的单位发现外地客商确有违章现象,只纠正,不处罚,不扣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实行乱检查或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依法从重处理。
(1)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
(2)违反法宝程序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和重复检查的;
(3)在检查中刁难企业,吃、拿、卡、要的;
(4)因违规违法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5)检查中行为恶劣、贪赃枉法、侵犯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8、任何单位不得在厅外办理审批事项和收费事项。凡在厅外办理了1次审批、收费事项的,视为违纪,对单位一把手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收缴其厅外收费款项,处以1-3倍罚款,对屡禁不止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就地免职。
9、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收缴违规违法款项外,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⑴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标准,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⑵利用行政权进行行业垄断,向企业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收费的;
⑶收取服务性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将职责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
⑷收费、罚款不出具合法专用票据或不给票据,奖金管理、使用未执行“收支两务线”制度,所收款项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10、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部门和单位年终综合评优资格,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①2次经上乱检查、乱收费的;
②司法机关2件(含2件)以上经济环境方面错案和不作为案件;
③因严重违纪行为造成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企业外迁的;
④2次以上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之外受理审批服务事项的
⑤2次以上被有效投诉举报的
⑥2次以上评议考核为最后三名的。
11、禁止一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向企业的摊派行为。因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必需的社会集资,必须坚持自愿、适度和定向的原则,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进行非法摊派,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退还摊派钱物外,还根据情节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
⑴向企业摊派财物的
⑵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性服务、从中牟利的;
⑶向企业拉赞助的;
⑷利用职务便利,迫使企业订购非必需书报物、音像制品的;
⑸开展达标升级活动要求企业出钱出物的。
13、关于不准干预企业的问题:
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企业和生产、经营进行干预。除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加强控管的资源、物资和商品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准设置障碍,影响商品生产流通。
⑵对企业进行干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就地免职、离岗或辞退。违法的,依法从严处理。
①部门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设置障碍的;
②扰乱正常经济秩序、欺行霸市的;
③对企业、企业主进行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
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评为优秀等级,不受评优指标限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作为提拨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⑴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问题,度过难关,年增加纳税50万元以上的;
⑵3次评议考核名列第一名的。
三、有关规定
本决定所指“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私、县内外客商、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各类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督查,伪造、销毁证据,对检举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人和事的干部群众或外商、个私业打击报复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罚。
县原出台的各项规定和部门文件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