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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根本上改变我县地质灾害区、深山区群众的贫困状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2009年移民扶贫工作,确保地质灾害区、深山区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逐步富,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移民扶贫的重要指示,以改变地质灾害区、深山区贫困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为目标,坚持“三个结合”即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上级扶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移民扶贫与集镇建设、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实施移民搬迁,实行异地开发,不断探索移民扶贫新路子。
二、工作计划
2009年全县移民扶贫工作计划为1100人。移民扶贫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移民和移民接收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
1、移民范围
本次移民搬迁的范围有12个属于深山区,1个地质灾害区,涉及8个乡镇16个自然村。(详见2009年计划迁出点综合情况表)
2、工作原则和搬迁原则
移民扶贫工作原则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体搬迁,分类安置,部门支持,配套实施。
移民扶贫的搬迁原则是:以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梯度转移为主要形式,鼓励群众投亲靠友;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相结合。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实行整体搬迁。
3、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就是在具备接收安置移民条件的地方,统一规划建房,建立移民安置小区或移民新村。其它安置点可采取分户建房。移民迁入安置地后,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将其编为所属的村民小组,按照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进行行政管理。
(2)分散安置。分散安置就是把具备移民条件的群众分散移入具接收条件的村、组,融入当地村民中。分散安置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投亲靠友分散安置。就是移民通过自找亲戚朋友、乡村介绍,自主选择接收安置地,双方议定接收条件,由移民户本人提出申请,经乡村审查同意后,分散迁入安置地。另一种是梯度移民分散安置。指农村一些条件较好的农户或个体工商户及工干家属等,现已迁往城镇居住,在城镇安家落户,原居住地的房屋、耕地闲置,本人同意将房屋和耕地转让给移民,经村组同意接收安置的方式。
在上述两种安置方式中,还可选择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两种方法。有土安置就是移民仍具有宅基地、水田、旱地和山场等农业生产资料;无土安置是指部分移民有条件进城务工经商,无需土地,生活有来源,只需自寻建房宅基地的。
三、移民对象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1、移民对象的确定标准:
(1)移民搬迁范围内实行整体搬迁村中的现有农户;
(2)2009年1月1日前有当地常住户口。户口不在当地的现役军人(专指义务兵)和在校学生可列入移民扶贫的资金补助对象;
(3)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搬迁。
在职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农户子女,不作为移民扶贫的资金补助对象,此类人员如果随家搬迁,不享受移民扶贫的各项政策和资金扶持。
2、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移民对象的确定实行逐级张榜、逐级上报。要求移民的对象确定后,先以自然村为单位张榜公布三天,群众无异议后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再张榜公布三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同样张榜公布三天,无异议后再上报县移民扶贫办公室,公示情况应拍成影像资料报县办备查;最后由县移民扶贫办公室批复移民指标。并且,各乡(镇)申报移民计划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移民对象确定后,移民户必须与村委会、乡(镇)移民扶贫办签订搬迁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移民搬迁是全家自愿的,政府没有任何强制行为;
(2)迁入安置地后服从当地乡村党政组织的领导和管理,遵纪守法,争当文明公民;
(3)承担与安置地村民同等义务,自觉完成上级下达的合理税费任务;
(4)从享受政府移民搬迁扶贫政策之日起,原居住地的房屋由移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拆平,费用自理。
协议一式四份,乡(镇)政府、村委会、移民对象各一份,县移民扶贫办公室一份,否则不安排移民指标。
四、接收地条件和安置职责
1、接收地条件
(1)集中安置地必须具备的条件。接收移民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集中安置移民点(指有土安置)必须是近田、近水、近电、近公路的地方,原则上要为移民户提供人均0.5亩以上水田和适量的旱地、山场,且为好田好土,相对集中,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的条件和能力。
(2)分散安置地的条件。接收分散安置移民的乡(镇)或村组,除具备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外,要提供移民建房所需的宅基地或有偿购置的旧房,划拨与当地村民同等数量的耕地,尽量照顾移民的生活习惯,尽量方便移民的生产生活,尽量有利于移民的脱贫致富。
2、接收地安置职责
(1)具备接收移民条件的行政村,在征得村民小组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写出申请接收移民的报告,报乡(镇)政府研究批准确定。
(2)接受移民的村民委员会须与乡(镇)移民扶贫办签订接收安置移民的协议。协议内容为:
①同意接收移民,并同意移民将户口迁入落户;
②依法办理土地调拨使用手续,统一给移民分配水田、旱地、山场和宅基地,并长期承包给移民户耕种和经营;
③移民迁入后,保证移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依法参加村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不得歧视;
④移民户享有本地村民对现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利,移民户子女入学应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和当地村民子女一视同仁,除按政策规定的正常收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⑤移民小区新建基础设施项目,村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负责协调各种关系,尽力提供方便。
(3)接收地乡镇政府要按照县移民扶贫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申报方案、规划选址、施工组织、安置落户、解决纠纷等工作,使移民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五、资金补助标准与管理
1、资金补助标准。按省、市安排对搬迁的移民给予每人3500元的资金补助(其中上级拨付3000元,市级配套400元,县级配套100元)。具体分配使用原则为:500元由县移民扶贫办统一掌握,用于集中安置区或移民安置点统一规划设计、报建审批、及部分公共设施配套补贴费用,不分发给个人;3000元作为移民建房的补助和用于移民在接收地的耕地、宅基地、山场调拨费和建房补助等;如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及农业生产资料的零星散户或投亲靠友户,则可直接按3000元/人领取。
2、资金管理。上级各部门下拨的移民搬迁扶贫资金,统一划入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管理,捆绑使用,确保移民扶贫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发放一律实行“财政一卡通”制度。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资金的协调与监督。严格实行“六不准”,即不准挪用,不准滞留,不准代扣、代缴各种税费,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搭车收费,不准以购物券代替补助资金。
六、工作步骤
2009年移民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3月份前为第一阶段,即筹备阶段。此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完善各级移民扶贫办事机构,组织人员力量,开展宣传发动,搞好移民搬迁户的调查核实工作,落实移民计划,选定安置地址,制订移民扶贫工作方案,并报省市审批。
第二阶段为落实阶段。从4月1日起至9月底止,主要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和审核移民人数,确定移民安置流向,落实移民接收安置单位,办好土地征用和接收移民的有关手续,搞好小区房屋建设及完善配套设施。
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从10月1日起至11月底结束,主要工作是组织移民迁入新居,做好移民接收安置扫尾工作,集中安置的办理房屋建设工程结算手续。指导移民制订生产发展计划,搞好移民扶贫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