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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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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污染反弹、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持续开展环保督察,巩固提升饮用水源保护整治成果。

1、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拆除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湖库型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网箱水产养殖;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采砂场,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农田、果园化肥、农药使用。搬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住住宅;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点、填埋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设餐饮娱乐行业。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面飘浮物、水生植物;严禁在取水口上游及支流沿岸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严格控制和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交通,防止船舶泄漏污染事故发生。

2、完善水源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水源地上游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重点污染源三级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防范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风险;督促各水厂完善制水工艺和设备改造,增加除藻、除味、除色工序,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积极防范环境风险。

3、加强环保督察工作,对20*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开展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及无关设施关闭拆除不落实、保护区标示牌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范不到位的,一律挂牌督办。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开展环保基础设施集中整治。

1、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督促漳州东区、西区和龙海市区、南靖县城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和提升泵站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率,切实发挥减排效益;加快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平和、长泰、华安等6座县城污水处理厂,以及南靖高新技术园区、平和工业园区、长泰经济开发区、华安工业集中区等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各级政府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

2、强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突出问题,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对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造成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要求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进水水量正常情况下超标排污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限期整改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监管力度,对超标排入市政管网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停产整治、从严处罚。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对垃圾填埋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依法从重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管“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全面检查清理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4、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治理无望和生产能力落后的、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上旬)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5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中旬—5月底)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专项整治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治重点。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于6月20日前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整治,于7月20日前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集中整治,于9月20日底前完成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的集中整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与不足,并分别于6月30日、7月30日、9月3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督查阶段(7月—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各个整治重点阶段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落实情况。9月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完成到位。根据环保部的要求,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方,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两高一资”行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公众监督。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