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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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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精神,加大扶持贫困残疾人的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省、市关于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使贫困残疾人真正受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民生,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为重点,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集中精力、财力和物力,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依靠各级政府扶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确保解决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到实处,认真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二、建设任务和建设标准

(一)建设任务

1、根据莆委[2009]5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为全市55户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解决住房问题。具体任务分配是:*县18户;荔城区6户;城厢区7户;涵江区12户;秀屿区7户;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户;湄洲岛管委会1户;市直1户。

2、省残联、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009年下达我市的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除市委、市政府已安排为民办实事项目的55户任务外,余下的待省下达指标后,另行分配通知各县区。

(二)建设标准

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要围绕改善和提高残疾人居住条件,从安全、方便、舒适的角度出发,对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给予新建、翻建、修缮或置换,每户建筑面积一般在60-80㎡。

新建、翻建的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非农用地、空闲地(未用杂地)、山坡地建设;要按照砖混或框架结构,具备基本生活卫生设施、无障碍设施和符合居住条件(如抗震等)建设规范设计和施工,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修缮、置换的住房应对基本生活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进行适当的建设和改造,使残疾人居住得更安全、方便、舒适。

受助对象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起点适度,布局合理,规范运作;严禁在不利于防范自然灾害的山边、河边和低洼地带建房。

三、建设资金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资金

筹集建设资金,应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自筹、社会扶助和残疾人亲戚朋友资助等办法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如:依靠各级政府扶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及慈善总会申请专项建设资金;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募捐活动;争取省残联及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支持等。同时要保证专款专用,确保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补助标准

1、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55户的建设任务,每户给予补助2万元,其中:市残联每户补助1万元,县(区、管委会)残联每户补助1万元,不足部分由受助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帮助、个人自筹、社会扶助、亲友资助等形式予以共同扶助解决。

2、省残联、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下达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除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55户外,余下的任务由县(区、管委会)残联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管委会)确定;不足部分由受助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帮助、个人自筹、社会扶助、亲友资助等形式予以共同扶助解决。

四、受助对象条件和确认程序

(一)受助对象条件

受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残疾人。

2、现无住房或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一户多残、独生子女或二女计生户、灾后重建户的贫困残疾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3、家中人口2人以上,本人为家庭主要成员或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对象,并持有《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4、受助对象涉及到的宅基地和房产使用权落实应明晰、并无争议。

(二)确认程序

1、推选。村(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推选附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帮助填写《莆田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受助对象审批表》,并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一式五份,报乡镇(街道)残联核查。

2、核查。乡镇(街道)残联对辖区村(居)委会推选出的受助对象进行实地核查,签上意见,并呈报所在地政府研究后,将受助对象名单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县(区)残联审核。

3、审核。各县(区)残联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受助名单及各种证件进行逐人逐户审查,做好受助对象现有住房状况的拍摄存档并附说明,经确认后报送市残联审批。

4、审批。市残联根据各县(区)残联上报的受助对象进行审批;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重选。市残联审批后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并下发县、区残联,由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组织施工。

五、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

(一)建设进度

1、2009年4月—5月。各县(区)残联开展调查摸底,推选拟列入“安居工程”建设的贫困残疾人受助对象;各乡镇(街道)初步确定拟受助人员、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残联审核。

2、2009年5月—6月,市、县(区)残联联合开展对受助对象现有住房状况进行实地核查,拍摄录像,同步开展审核、审批工作。

3、2009年6月—7月,落实“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进行房屋建设方案设计,办理有关准建手续,完成基建前期准备工作。

4、2009年8月,全面动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竣工。

5、2009年11月15日前,县(区)残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居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项目验收登记表及项目汇总表上报市残联。

6、2009年11月30日前,受助对象完成搬迁新居工作。市残联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对“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予以授牌。

(二)资金支付

市残联将根据各县(区)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分期分批支付补助款,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各县(区)残联账户,由各县、区残联自行确定发放方式(直接发放或汇入各乡镇、街道专项账户后发放)。受助对象在8月份房屋建设动工后,市、县(区)残联各支付50%补助款,全部竣工并通过各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0%.

六、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为完成2009年度全市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建设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协调、检查、督促等方面的工作,明确改造重建工作任务、时限和措施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

(一)各县(区)残联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审核把关,把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列入扶助对象,确保“安居工程”实施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和组织施工。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支持下,按照分散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用地应尽量使用残疾人原有的旧宅基地、空闲地(即未利用地)、山坡地等,并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相结合。要积极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跟踪监督,协调办理各种相关证件和手续。

(三)财政部门要从资金上给予支持,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以保证工程进度。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统筹规划,对《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办理要特事特办,并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照顾,能免则免。

(五)建设、规划部门要对“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选址办理房屋建设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严把建设质量关,并为残疾人免费办理《房产证》等证件。同时,要严禁“安居工程”住房买卖交易,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广电、电信、路政、自来水、电力等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要为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提供配套服务,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中发[20*]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施优惠政策以及市、县、区制定的对残疾人优惠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残疾人“安居工程”在安装有线电视、水、电、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能免则免。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并依据本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细化服务承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的社会环境。

七、适用范围

今后开展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样适用于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新建、翻建、修缮或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