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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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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方案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人大《*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政〔2*〕217号)及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经贸市场〔2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布局

(一)设置原则。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设置布局。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南平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设屠宰场1个,屠宰场资质应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96—20*)标准一星级以上;距城区1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和工矿区可各设置小型牲畜屠宰点若干个;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屠宰牲畜,逐步淘汰设施简陋和工艺落后的屠宰场;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的屠宰厂(场),可适当增加设置数量。牛、羊屠宰在定点屠宰场内附设屠宰车间。

(三)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96—20*)规定。

4、屠宰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牲畜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屠宰台账管理、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

6、屠宰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屠宰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2、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的相应设施;

3、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

4、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5、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已设立屠宰场的管理。原由县(市)政府审批设立的屠宰场必须重新申报南平市政府审批,对未达到本方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本方案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六)设置程序。

1、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提出书面申请。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8)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2、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收到设立屠宰场点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拟同意设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设立屠宰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3、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设区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4、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经贸委(商贸办)提出验收申请。市经贸委(商贸办)会同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经贸委(商贸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点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的划定

1、对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

2、屠工资格认定程序:农村屠工人选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各县(市、区)经贸局审核认定,报南平市经贸委(商贸办)备案。各县(市、区)经贸局组织对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各县(市、区)经贸局组织对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年检时屠工需提供和查验健康复检证明,对年检不再具备条件者收回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农村屠工必须持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才能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3、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市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管理

1、市政府将确定的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市、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屠宰场点和农村屠工的监督管理。

2、各级商贸、规划、建设、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屠宰场点和农村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乡镇牲畜屠宰场点和农村屠工进行监督管理。

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通条件改善,将对本方案适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