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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在全市实施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即从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底止。力争通过较长一段时期的努力,扩大家电产品下乡,提高农民家电消费水平,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拉动我市的消费需求持续增长。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具体如下:
召集人:*
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贸发局,具体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各环节工作的确定、推进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陈燕敦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负责家电下乡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县(市)区领导组织机构成员还应增加公安、宣传、金融等部门,确定的工作机构应负责做好家电下乡的宣传、销售网点备案登记及处理销售环节有关问题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都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家电下乡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规定,财政补贴家电下乡的产品及销售价格为:彩电每台2000元以下(含2000元),冰箱(含冰柜)每台2500元以下,手机每部1000元以下,洗衣机每台2000元以下,具体产品品牌、规格及价格由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全国招标,以招标公告为准;纳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的对象为持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补贴标准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按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家电的数量为每户农民四年内每类产品最多补贴1台。
(三)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与价格。由商务部、财政部联合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厂家、型号、价格,招标机构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由市电子信息产业办负责,主动配合省信息产业厅,积极组织我市家电生产企业参加投标,尽可能扩大地产家电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投标人条件: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较强自主生产能力的企业,其生产、管理、物流能力足以保障中标产品的供应;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具有24小时呼叫中心;维修服务能力须覆盖所投标地区所有乡镇,维修服务网点在所投标地区的县(市)覆盖率不得低于90%等。
(四)确定销售企业和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工作。
1、销售企业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我省推荐的企业中确定。市贸发局应主动配合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向商务部、财政部积极推荐我市家电下乡的销售企业。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省内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省内所有县(市、区);(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省内所有县(市、区),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处当地前列。中标销售企业要向省经贸委报送承诺书(附件1),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中标销售企业要在每个县(市)区城区设立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点,尽可能在每个乡镇设立销售网点,按国家规定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2、家电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市)区经贸局(贸发局)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附件2)。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积极为农民免费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做好销售信息登记工作,产品销售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未设销售网点的乡镇,各县(市)区要组织中标销售企业定期开展集中销售、维修等活动。
(五)保障货源供应及销售价格。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每月底向市贸发局报送。要搞好商品配送,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由市贸发局、财政局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供货商和销售企业资格。
(六)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内,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申报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文件执行。
(七)加强宣传推动。市及各县(市)区经贸、财政、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家电下乡是党和政府采取的一项惠民政策,使农村消费者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组织形式、实施方法、购买补助程序等。各县(市)区还要采取向每个农户发放宣传资料、每村设立公示栏、每店悬挂商品信息版、每周集中一次信息的宣传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向农民宣传,使广大农村消费者对销售地点、销售产品规格、型号、价格及财政补贴申报兑付程序等有全面了解。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
(八)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县、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负责培训。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负责人和信息录入员由中标销售企业负责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有关政策、工作要点、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
(九)加强监督检查。
1、各级经贸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市贸发局、财政局报告。
2、各级经贸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
3、各级经贸、财政、工商、质监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市贸发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报告。
4、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试点期间承担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中标企业和指定的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其他促销活动要与家电下乡售货现场相分离。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市、县成立家电下乡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还应明确各乡镇家电下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农民申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机构),制定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举办家电下乡工作培训班,并做好宣传工作。销售企业进行销售网点备案。销售网点做好货源采购上架工作。
(二)销售阶段(2009年2月至2013年1月)。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开展销售工作。各级工作机构继续做好宣传和监管工作。各县(市)区经贸局(贸发局)、财政局每年1月做好上一销售年度情况总结,送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总结阶段(2013年2月)。各县(市)区经贸局(贸发局)、财政局对4年家电下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送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