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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为武汉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26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增长、保发展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清理工作,为企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扫除法制上的障碍,促进武汉林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清理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按照武政办〔2009〕26号文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清理范围
*年机构改革成立新的武汉市林业局后至*年12月31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发展设置障碍,阻碍企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四、清理方法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方法进行,即由文件起草部门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副局长李景中任组长,机关各处室、森林公安局及市林科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日常及综合协调工作。
(二)清理步骤
1.文件起草部门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于2009年4月10日前送交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按照清理标准逐件提出废止、失效、修改或者有效的建议。
3.文件起草部门对清理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局办公室公告,公布废止、失效、修改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局办公室统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
6.经清理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75号令),在重新前通过局办公室报市法制办审核,未经其审查同意的规范性文件不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细致,长效管理。各部门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通过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局党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顺利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规范性文件具有三个特征:
1.外部性。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公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怎样干、必须怎样干、不能怎样干;二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配合,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一件行政公文,只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就具有外部性。
2.普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一件行政公文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没有效力,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3.反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是指在某件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件文件的规定。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公文,就不是规范性文件。任何一件行政公文,不论文种,不论标题,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就是规范性文件,就要列入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