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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的原则。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维护稳定。参与处置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防止滥用职权和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负面影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部门的职责,确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其职责。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公共突发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置。县政府是处置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统一领导全县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遇到特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可以调动全县范围内一切人力、财力、物力用于应急救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各自职权,对本区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主,同时条块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处置工作。
(5)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6)坚持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和应急程序,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事件的科技水平。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处置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对事件信息进行准确判断,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采取果断措施。
(7)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队伍的培训,开展演练活动。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县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9.2。
(2)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4个专项预案,是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化,是各类事件应急处理遵循的规范性文本。单项预案是部门、行业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行动中的具体职责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的具体方法、步骤,是县政府专项预案的组成部分。专项预案和单项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9.4。
(3)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都要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5)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决策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民政、安全生产、卫生、*工作的县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组织编制、修改、评审、本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本县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2.2专项领导机构
按照事件发生的类别,分别成立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县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作为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规划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
(2)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
(3)组建并管理各类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
(4)分析预测突发事件风险,及时预警信息,保持应急体系正常联络;
(5)组织跨乡镇(街道)应急救援;
(6)必要时,按照省、市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县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市、县增援。
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4个应急领导小组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县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上述4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处置公共事件的工作意见、措施和要求;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有关公共事件方面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
(3)保持与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4)负责公共事件有关重大情况、处置措施和预警信息、现场采集信息的上报下达和反馈;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3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机构,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相关部门领导、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
(1)迅速设立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营地,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3)及时向县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和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2.4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见附件9.1。
2.5乡镇(街道)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县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6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应急组织机构的联合行动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统一指挥的原则,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现场指挥部与各地应急救援领导和指挥机构构成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组建若干个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中央、省有关驻临机构和驻临军队、武警提供人员和装备支援时,由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协调,充分利用驻临机构的人员和装备资源,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形成中央和地方结合、军民结合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保持与市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和相邻各县应急救援领导与指挥机构的联系,如果需要及时请求支援。
3.预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9.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预警级别和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件预警:
(1)事件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已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导致其他事件发生的;
(3)其他地区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4)下一级事件发生后,事件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本级要做预警准备的。
实行预警信息分级。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类标准,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并依滴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分布范围为事件发生地、参与救援的机构及人员。事件预警按照事件级别由县应急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提醒群众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Ⅳ级事件一般由县级政府或同级应急领导小组,Ⅲ级事件一般由市级政府或同级应急领导小组,Ⅱ级事件一般由省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Ⅰ级事件一般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3.3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4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武警、驻临单位、毗邻县市(区)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
(1)Ⅳ级响应。由县级政府为主处理并且启动县级政府的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由县级应急领导小组逐级报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启动省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2)Ⅲ级响应。由市级政府为主处理并且启动市级政府的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由市级应急领导小组报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几个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3)Ⅱ级响应。逐级报告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由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利用省政府多个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4)Ⅰ级响应。逐级报告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利用全省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针对不同的响应级别,各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明确事件的通知范围、应急处理的启动程度、应急力量的出动和设备、物资的调集规模、疏散的范围等。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各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重要信息要迅速逐级上报,便于各级领导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60分钟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县人民政府在45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9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县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1常规信息采集
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件类别,负责组织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定期向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类事件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
4.2.2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涉及的范围、事件的规模、危害程度、背景、有关人员情况、有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已采取的措施等。由事件发生单位或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提供,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掌握。如果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县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相关部门,尽快通报。
4.2.3信息共享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并输入到搭建的技术网络平台上,实现全县应急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各部门建立正常的联系、协调机制,保证一旦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重大情况迅速上报。
4.2.4与相邻县市的联系渠道
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邻县市相关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范围超出本县行政区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联系,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应急行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决定需要救援的,立即下达指令,由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首先由现场指挥部观察了解险情,迅速制定应急方案,由指挥部总指挥分别对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等工作下达任务,各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度情况,供指挥部调整救援方案。
4.3.2应急准备
各应急机构按照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的培训,备足应急物资,做好预案演习和公众应急知识的培训工作等,确保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4.3.3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政府和应急救援机构、队伍都应储备相应的应急资源,并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装备的完好率,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在出现应急状态时,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可以调用任何专业救援资源;救援所需物资出现短缺时,可临时就近调用任何单位和组织的物资。根据抢险需要紧急调用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与县外救援力量一同救援时,以我县救援力量为主,负责核心区域的救援工作;外县救援力量为辅,负责外围和辅助救援工作。
4.3.4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请示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请求上级或外部支援。
4.4指挥与协调
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命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工作的落实,并负责与上级机构、相邻地区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协调工作,协调采用到事发现场、电话和传真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各参与机构和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并随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畅通。
4.5新闻报道
(1)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维护大局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主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经过核实后的事件损失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人员的事迹;社会公众捐赠的有关情况;有关事件处置和自我防护常识。
(3)审核和。新闻报道审核程序和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4.6应急结束
事件已得到控制,重大险情已经消除,伤亡人员已全部找到并送达救治点得到妥善救治,事故主要信息已采集,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无群体性事件,即应判定为应急结束。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突发事件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当地政府牵头,县民政、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灾后重建、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社会救助
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县民政局向社会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号召社会、个人为遇难地区和群众捐款捐物,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期。要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对任何克扣和挪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5.3保险
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故单位办理理赔。
5.4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Ⅱ级、Ⅰ级突发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5事件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结案。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突发事件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通讯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负有应急处置任务的政府部门、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建立通讯系统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通讯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6.2警报保障
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防空警报体系发放灾情警报信号。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通信联系,落实值班制度、灾情预报制度,明确灾情警报发放的权限和程序。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并上报,供全县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各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建立相应的设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6.4应急队伍保障
(1)县级应急队伍。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重点装备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既作为地方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体系的骨干力量,又作为县级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的区域救援基地。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集结到位,及时参与处置工作。
(2)各地应急队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救援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的原则,组织救援力量及时救援。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干警和人防专业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重要骨干力量。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可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救援,作为应急处置的后备力量。
6.5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的保障制度,详细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县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持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
6.6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6.7治安保障
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对事件发生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件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件发生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6.8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处置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处置物资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仓库,集中存放各类装备、器材、器械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视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物资需要。
6.9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费投入,并视情及时追加。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平时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6.11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启动已建设好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以利用公园、广场、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和人防工程,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县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依据。积极采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不断提高处置工作水平,确保处置工作及时、稳妥、有序、高效。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7.2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加强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县宣传、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
县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县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订,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
9、附件
9.1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有关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电力、石油、铁路安全事故和医药用品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交通、公路、通信、电力、煤炭、石油、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医药用品等保障工作。
县*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镇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牵头做好居住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县财办: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肉、糖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县信息产业办:协调推进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法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
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负责公众无线电通信网络受到重大突发干扰的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县人事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药监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
县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县人民银行: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县外事侨务办、县台办:负责涉外涉台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