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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部关于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09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2009年我市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伏休管理具体情况,市局在重点时段、区域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
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尚龙江同志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沿海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在市海洋与渔业局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各县也要成立伏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于5月27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要将休渔管理列为政府的议事日程,在政府的领导组织下,集中有关部门的力量,实行综合管理,确保我市伏季休渔管理顺利进行。
各县要按照市局的实施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分管市长代表市政府分别与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和各县分管县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与沿海两县局局长签订伏休管理责任书。县、乡(镇)、村直至渔船都要层层签订伏休责任书,将休渔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一级抓一级,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一级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好今年的伏休秩序。
二、伏休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单层刺网和钓钩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其中鳀鱼落网(老牛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四)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张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自6月1日至8月20日12时,禁止单层流网在我省增殖保护区从事损害增殖苗种的作业。
(七)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休渔渔船监督管理
1、各县要与应休渔渔船签订遵守伏休规定责任状,推行网格化管理,将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渔政检查员(即伏休责任人),在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现场逐船落实停泊情况,包括每艘渔船伏休期间停靠的具体港口、渔船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手机),填写《2009年*市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于6月1日前将应休渔渔船的登记表以书面和电子表格形式报至市渔政处(sdbzyzc@)。伏休责任人要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2、6月1日12时前所有休渔渔船必须进港集中,凡我市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必须返回我省港口停港休渔。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转港的,应说明移动的理由、目的地、航行路线和时限,并附上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经渔船停港所在地县级伏季休渔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离开锚地。凡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
加强对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异地停港渔船由省渔政处组织渔船所在地及停泊地渔政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由停靠港口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各县要将本县异地停港渔船登记造册报市渔政处,同时向停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随时了解其休渔情况,也可根据异地停港渔船的实际情况,对停港渔船比较集中的地区派出专门工作组加强对该批渔船的监管,对其实行重点管理,严防其擅自离港或从事违规作业。
3、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对近年来多次违规的渔船、地区密切监控,对其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早防范、早发现、早制止,把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伏休秩序的稳定。
4、凡未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渔船不得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公海海域生产。伏休期间赴朝鲜以东海域作业渔船须持农业部项目批准文件,由项目企业负责人经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厅,由省厅在渔船出港前3天将批准的项目企业和渔船名单在港口公示后,在农业部规定的指定卸货港口(我省为石岛渔港、威海渔港)出港,并由省渔政处指派渔政船进行监管。项目渔船须编队出港,将作业渔具放入舱中,不得进行捕捞作业。
项目渔船出境后至9月1日12时前不得进入黄渤海沿海任何港口,9月16日12时前不得进入东海沿海任何港口。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之前进出港的渔船,须由项目企业负责人向企业所在地渔政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渔政处同意后,上报黄渤海区渔政局审批,获得批准后,在渔政机构监督下,直接驶回指定港口,不得中途停留或在我国海域生产;冷藏运输船需在渔政机构监督下,进入指定卸货港口。借朝鲜以东海域作业之名在国内作业的渔船,由渔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召回,并按照《*伏季休渔管理执法规程》予以严厉处罚。
5、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的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在陆上确属无地存放的,可捆扎整齐放置船舱封存。
6、严禁将休渔作业类型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
7、加大对渔业辅助船的管理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渔获物甚至直接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
8、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休渔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
(二)陆地检查。
1、陆地检查由各县伏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渔政、渔监、船检、工商、边防等机构的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24小时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伏休期间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出海生产的;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的渔具等违法行为。
2、伏休过程中,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将派员对各地应休渔渔船特别是大马力渔船的停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3、各县要利用伏休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渔船证件的检查,加大年审换证工作力度,确保年审换证及IC卡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4、结合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行渔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船员特别是职务船员配备及安全技能实操情况进行检查,加强伏休期间渔船港口、港湾集中停泊点的防风、防火、防盗工作,严格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海上监督检查。
1、各县要合理调配渔政船,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辖区内的海上联合检查。
2、所有违规渔船必须实行“海查陆处”,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后由陆地工作组负责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顶风而上,带头违规,破坏资源严重的渔船,一经查实,一律实行异地看管扣押,并严格按照《*伏季休渔执法规程》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我市市情况,市局确定扣押港口为东风港,各县要在方案中明确扣押港口。对伏休期间实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违规渔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扣减或不得享受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违规渔船船长职务证书。
(四)水产品批发市场及非休渔渔船的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精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渔船、港口、市场、经营单位的幼鱼比例检查,重点加强幼鲅鱼的检查。凡非休渔渔船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伏季休渔期间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县要严格按照幼鱼比例检查的规定和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积极行动,将此项工作抓好。
(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对伏季休渔期间发生的规模性渔船违规及在省内影响大的案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市伏季休渔突发案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及时查处,将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确保我市伏季休渔工作的圆满完成。
四、伏休管理的督查
(一)伏休期间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将派出巡回检查组和海上渔政检查船,对我市伏季休渔工作进行督查,发现违规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严加遏制。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的管理,并将在休渔前期和休渔后期抽各县渔政船及有关人员,对重点区域进行检查。
检点:
1、各县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2、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3、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4、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5、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6、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二)伏季休渔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由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认真执行伏季休渔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细化分解责任目标,层层抓落实。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因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或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而出现规模性违规及影响较大、破坏了伏休秩序的县,我局将上报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将向全市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其评选伏季休渔工作先进资格;对伏休期间失职、渎职、违规办案及对港内停泊渔船有违规苗头而制止查处不力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将上报省厅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追究其责任,并通报全市,以树立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我局将继续聘请4名伏季休渔监督员,加强对全市伏季休渔工作的监督。对监督员举报的问题,我局将逐件予以落实。伏休结束后我局将对表现突出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对举报的问题,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将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我局将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我市伏季休渔管理,对伏季休渔进行专题报道,对伏休期间的违规渔船进行全面曝光。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和渔船,大力宣传伏季休渔的重要意义、伏休成果、《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以及伏季休渔有关政策,使伏休新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渔民群众支持伏休、参与伏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把伏季休渔变成渔民的自觉行动。
(一)要组织人员在渔村、港口、码头等地进行广泛张贴省厅《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
(二)各县要利用伏休期间,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实施〈渔业法〉办法》、《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资源保护办法》、中韩、中日渔业协定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
(三)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以及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有条件的还可组织渔民到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市局方案要求,加强协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协查工作,依法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伏休期间外省渔船在我市违规,逐级报至省渔政处,由省协调有关省渔政机构进行查处。
(二)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与公安边防机构密切协作,实行海上联合执法,积极争取公安边防部门的支持,增强执法的威慑力,对辖区近海组织严密巡查,确保海上休渔秩序和治安秩序的稳定。同时加强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认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伏休开始后,各县要每十天向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休渔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内容为陆地检查情况、海上出动渔政船情况、检查海域、查处违规渔船情况(列表说明违规船名号、违规时间、违规地点、违规情节、处罚情况、处罚决定书号码、执法者等)及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