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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粮丰林茂·北国江南”生态建设的意见》(滨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村基本政策长久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农村和谐安定的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通过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努力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先试点后展开。要及时化解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以改革促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和谐。要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不能打乱重来,不能重新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切实做到生态受保护、群众得实惠。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地、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滩)、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2.对已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或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这类林地、林木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3.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三、工作步骤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步实施,依次推进。2009年初在阳信县和博兴县启动改革试点,试点县到2009年底完成以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2010年初全市全面开展,2010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体制。
(一)准备工作。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滨发〔2009〕8号文件精神,建立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2.搞好动员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各县(区)政府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乡(镇)要召开党员干部会议,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群众讲明、讲透、讲清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等,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改革,真心拥护改革,自觉参与改革。
3.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县、乡(镇)政府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和林业站进行培训。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可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各县(区)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改革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顺利开展工作。
4.认真调查摸底。各县(区)要以村为单位对林地、林木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已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改制、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对没有签订林地、林木经营合同的要依法补签,填写相应调查表;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要审查认定;对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予以完善;对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群众意见较大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合同,调整利益分配办法,也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解决。
5.制定改革方案。各县(区)、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县(区)级改革方案要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根据经批准的县(区)改革方案制定本乡(镇)改革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6.准备物资和技术资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大量的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准备好所需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地图表格、合同文本、登记台账、档案橱柜等物资和技术资料。
(二)勘界确权。
1.签订承包合同。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2.实地勘界确权。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农村威望高、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户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县(区)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纠纷不解决的不能确权发证。
(三)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要登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
确权发证完成后,市、县、乡、村四级都要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县(区)级要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两套档案。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
(四)配套改革。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后。根据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求,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1.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以县(区)为单位建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林业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可在农村中心社区设立交易服务平台。今后,森林资源交易流转须进入产权交易有形市场进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依靠社会力量,服务林业产权市场。2.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勘界确权实测数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全市集体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系统,随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3.建立和完善林产品交易专业市场。培育一批规范成熟的木材交易市场、果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交易市场。4.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政策性保险等新机制。金融部门要探索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为林农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建设。推动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
(五)总结验收。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权属明确情况。权属明确,合同完善,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2.确权发证情况。应发证的林地、林木,发(换)证率达到95%以上。
3.林权流转及要素市场建立情况。县(区)范围内建立专门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平台。
4.档案建立情况。改革文件、方案、林权登记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归档齐全,有固定存放地点;建立林改信息化管理系统,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林业,作为保彰全市经济平稳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的重要内容,抓住机遇,用好政策,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机构并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深入基层,分片包干,指导开展改革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在保护森林资源、搞好政策引导、保护农民利益、提供技术服务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等,原原本本交给农民,达到家喻户晓,人人尽知。充分利用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检查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决不能违背民意,以权谋私。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纠纷,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五)落实林改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落实改革专项经费,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切实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六)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广大农村林业增产、增收、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