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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渔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资金申领条件
(一)补贴对象
油价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的明确要求,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资金申领条件
1、近海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渔船。
3、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违规渔船尚未处理结案的,油价补贴待违规事件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对因违规作业被渔政、船检机构作出暂扣捕捞许可证、禁止离港处罚的,捕捞许可证暂扣、渔船停航时间不享受油价补贴(以后年度类同处理)。
二、补贴时间和测算标准
(一)2009年1月1日至1月14日油价补贴。按照14天确定补贴时间,补贴标准为1100元/吨。
1、海洋捕捞渔船:拖网20.25元/千瓦/14天,围网20.76元/千瓦/14天,刺网18.99元/千瓦/14天,张网13.84元/千瓦/14天,钓业13.84元/千瓦/14天,其他13.16元/千瓦/14天。
2、内陆淡水捕捞渔船:拖网10.13元/千瓦/14天,围网10.38元/千瓦/14天,刺网9.54元/千瓦/14天,张网6.92元/千瓦/14天,钓业6.92元/千瓦/14天,其他6.58元/千瓦/14天。
3、海、淡水养殖渔船:8.27元/千瓦/14天。
(二)2009年1月15日至6月30日油价补贴。按照167天确定补贴时间,补贴标准为940元/吨。
1、海洋捕捞渔船:拖网206.44元/千瓦/167天,围网211.60元/千瓦/167天,刺网193.54元/千瓦/167天,张网141.07元/千瓦/167天,钓业141.07元/千瓦/167天,其他134.19元/千瓦/167天。
2、内陆淡水捕捞渔船:拖网103.22元/千瓦/167天,围网105.80元/千瓦/167天,刺网97.20元/千瓦/167天,张网70.53元/千瓦/167天,钓业70.53元/千瓦/167天,其他67.09元/千瓦/167天。
3、海、淡水养殖渔船:84.30元/千瓦/167天。
考虑到上述渔船作业条件、季节、作业对象等因素存有差异,各县可在下达本县的补助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上述各项测算标准在10%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测算依据和方法
(一)此次油价补贴资金以*年渔业用油量为基础进行测算。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中央财政负担100%;远洋渔业企业,中央财政负担50%。
(二)国内捕捞渔船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功率进行测算核准,充分体现国家渔业产业政策。近海捕捞渔船油价补贴资金测算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功率数为依据。*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的,其补贴资金由现船籍所在省(区、市)发放;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的,其补贴资金由原船籍所在省(区、市)发放;省内跨市县买卖的渔船,油价补贴由截止到2009年2月27日省渔政处核发的新的捕捞许可证登记的船籍所在地发放;截止到2009年2月27日已报省渔政处审批但尚未取得新证的,由原船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以*年油价补贴渔船基础数据为测算依据(以后年度均以此数为测算依据,增船不增补贴资金额度)。
(三)养殖用油(包括内陆养殖渔船和沿海养殖渔船)的油价补贴均以*年油价补贴渔船基础数据为测算依据(以后年度均以此数为测算依据,增船不增补贴资金额度)。养殖用油应同时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渔船情况测算核准,平均每公顷养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渔船主机功率配置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四)远洋渔业用油量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核定的主机功率和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测算。由农业部在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基础上进行核定。为保证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弥补柴油成本,远洋渔业企业补贴资金发放按自有渔船和渔船分别处理。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该企业;对企业或租赁的渔船,根据省厅审核认定的企业与被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贴协议,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的直接负担者。
(五)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在朝鲜以东海域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按照近海捕捞油价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在其他海域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不享受近海捕捞油价补贴。
(六)已批准制造或更新改造的渔船,油价补贴按证件齐全时的实际作业时间计算发放。
(七)发放方法
两次补贴合并发放,一次兑付给补贴对象。测算补贴资金市财政已拨付各县,请各县渔业主管部门尽快同财政部门联系,拟定具体的发放方案,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兑付。
此次补贴资金是上半年预拨资金,全年的补贴资金根据全年油价涨跌情况明年初统一清算,多退少补。
三、监督管理与要求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渔用柴油补贴工作的领导,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由党委书记、局长马明德同志为组长的“*市2009年度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渔政处设立办公室,任占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名单附后)。各县实施方案务必于3月24日前报送市局备案。
(一)该项工作事关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政策性和社会敏感度相当强,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把工作做深做细,按政策全部兑现到位,发放工作要做到高度透明,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坚决防范各种违背原则的行为出现。
(二)市财政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行为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助资金的行为,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在柴油补贴发放中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务必做到“两公示”(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名单公示)和“三公开”(补贴政策公开、补贴程序公开、补贴对象公开),并将公示文件同时在当地媒体和“海上山东”网站上进行公示。补贴名单应由有相应管辖权的渔政、船检机构共同审核盖章确认。公示无误后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各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及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和非法改动船舶证件,骗取油价补贴或超范围发放补贴的行为一定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四)确保按时完成。根据农业部通知和省厅要求,各县应在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各县补贴执行情况(包括发放工作组织情况、发放名单公示情况、补助资金发放进度、未发放补助资金的主要原因、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和《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