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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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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总则

1.1目的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区、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处置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农业部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总指挥,渔业局局长、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省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农业部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其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2相关机构职责

2.2.1农业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积极协助交通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助的专业力量。

2.2.2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农业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农业部应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报告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2.3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风险分级

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级~9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级~7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1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1.2信息传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将获得的预警信息分别向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渔业船舶。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2.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5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承担渔业安全通信网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3.4预警级别及

3.4.1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2气象、海洋、水利等预报部门应要求从事监测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人至29人,或危及30人至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人至9人,或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人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4.1.2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49人以下,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50人以上时,农业部除启动本级预案外,还应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由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信息来源与收集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实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3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人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2.5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通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信畅通。

全国渔业安全通信网岸台呼号、工作频率表见附件二。

4.4紧急处置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4.4.1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4.4.2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4.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省(区、市)、地(市)、县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4.4当事件渔业船舶需港、澳、台或他国海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时,应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5新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

4.6应急结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1.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保险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调查报告

5.3.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3.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宣传、培训和演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同时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部渔业局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由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1.2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7.2.2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7.3.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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