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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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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基层班子结构,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124号)和省局(粤地税发[*]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干部挂职锻炼轮岗(以下简称调整)的原则

坚持有利于*地税科学发展,有利于基层建设和基层工作规范化,有利于优化干部结构,有利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原则;坚持适才选岗原则;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合理配置征管查人员,保证职能运作,实现精干高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科级以下干部(部分科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1.市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在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内部轮岗。

2.市局机关、直属单位以及各县区的科级以下干部,在市局和县区局之间交流挂职。

3.市局稽查局、登记分局人员调整结合一般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一并进行。

三、干部轮岗交流挂职的条件

1.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干部,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的;

2.在同一科(股、室、分局、所)工作满10年以上的干部;

3.需要进行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的干部;

4.不适合或不适应现职工作岗位的干部;

5.其他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干部。

6.挂职干部其政治素质要求:大局意识强,有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较好的文化理论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基层挂职单位的选择

1.边远贫困山区基层税务所、分局;

2.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的;

3.按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需要回避和有特殊情况的。

五、挂职单位及上挂人员的产生方式

挂职单位及上挂人员由县局申报、征求意见、党组决定的方式产生。每个县局(含*)分别申报1-2个机关股室和基层税务所、分局为挂职候选单位;同时推荐或个人自行申报党组同意的方式产生1-2名同志上挂市局机关科室、分局、局跟班锻炼。

六、轮岗交流下挂人员产生的方式

市局科以下工作人员为轮岗交流下挂的对象。其产生方式为: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党组决定的方式产生。

七、直属单位人员编制核定

市局稽查局核定编制35人,登记分局核定编制5人。

八、人员调整工作程序

1.人事部门提出干部交流轮岗方案,在市局机关和县区局班子中征求意见;

2.人事部门对方案进行修改报党组审定后下发;

3.采取个人、组织申请与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产生挂职候选单位和候选人以及交流人员;

4.市局稽查局和登记分局按照市局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初步拟定人员名单,报市局人教科;

5.市局人教科根据定编情况,结合岗位轮换,在做好与县区局沟通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各类人员名单。

6.党组根据申报和征求意见等情况组织讨论,确定稽查局、登记分局以及挂职单位和轮岗交流挂职初步人选;

7.市局党组或人教部门征求干部派出、接收单位意见,并听取本人意见;

8.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人教部门具体办理;

9.在干部挂职离开原岗位前,人教部门或单位领导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明确挂职期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10.确定轮岗交流挂职的干部,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在市局规定期间内完成工作交接,到新岗位任职;

11.干部轮岗交流挂职离开原岗位前,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确定轮岗交流挂职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财、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到新任职单位或岗位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先审计后离任。

九、挂职时间及挂职人员工作目标和任务

挂职时间为三年,三年满后由市局或县区局重新安排工作。挂职人员在任期内须完成以下五个工作目标和任务,挂职期满由市局派出考核组全面考核。一是班子建设考核目标任务;二是队伍建设考核目标任务(前两个目标由监察室、人教科负责);三是收入任务考核目标任务(由计财科负责);四是征管执法工作考核目标任务(由征管科负责牵头,法规科、规费科、税政科、登记分局等部门共同完成);五是廉政建设考核目标任务(由监察室负责)。考核目标按照百分制计,指标参照“六个一流”考核有关指标。

十、奖惩措施

五项目标考核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在80分-89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项目标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由市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十一、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干部调整工作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局党组成员、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干部调整有关工作。组长:叶健胜;副组长:黄新发、戴德来、钟毅民、林怡会、严贵杨;成员:王行燕、詹前程、丁振辉、罗运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调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科,严贵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行燕、詹前程、丁振辉、罗运强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局人教科、监察室派员,党组审定后组成。

2.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市局党组干部调整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

3.在调整离开原岗位前,干部本人须认真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属审计对象的,单位要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公共物品。对不负责的行为或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挂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仍在原单位不变。

5.挂职干部的住房,按照住房改革有关政策办理。

6.凡组织决定调整的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应就地免职,或降职调离原岗位,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在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7.各单位领导要配合市局党组做好调整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人教部门反映。

8.市局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办事、办文,为上挂人员作出表率。